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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死2伤的“7.22”塔吊事故原因查明,53人被追责}

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

一、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塔吊于2016年6月30日在该工地首次安装使用,在2017年7月19日前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共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至22日,7月20日完成了第一道附着装置的安装,21日完成了3个标准节(第12-14个标准节)的安装;7月22日完成了3个标准节(第15-17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米,事故发生在第4个标准节(第18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吊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1.事发前顶升情况

据现场监控录像记录,事故发生前顶升作业的主要过程如下:

1)22日上午05:59,塔吊司机到达塔吊司机室,开始吊运建筑材料。

2)07:42,8名顶升作业人员抵达现场。6名登塔准备作业,2名在地面准备安全警戒及挂钩工作。

3)10:11,地面工作人员卸下吊钩,装上顶升专用吊具。

4)11:11,开始吊装第15个(22日第一个标准节)标准节的1/2组件。

5)12:53,2名增援的顶升作业人员抵达现场,登塔参与顶升作业。

6)18:03-18:07,当第18个标准节完成加节,内塔身开始顶升4分钟左右时发生了本起事故。

2.塔吊坍塌过程

通过监控拍摄到的坠落视频显示,塔吊坍塌从18时7分8秒开始,有效可见的坠落过程共10秒:

1)7分8秒,圆盘钢筋和吊钩最先落地,起重臂随后斜插到塔身处;

2)7分9秒,起重臂臂端倾斜插入地面,随后各个臂节接连落地、倾倒;

3)7分11秒,起重臂变幅小车落地时,圆盘钢筋再次向西拉动;

4)7分12秒,司机室落地,落到塔身东侧不远处,随后上塔身弯曲下坠后压碎司机室;

5)7分13秒,平衡臂落地,平衡臂坠落在塔身东侧较远处;

6)7分13 -15秒,顶升机构的滑板、销轴、爬升走台等散落在塔身附近的地面上,期间有若干作业人员落地;

7)7分16秒,塔帽斜插入地面;

8)7分17秒,顶升套架沿着内塔身向回转支座方向滑动。

9)7分16-18秒,内塔身、顶升套架以塔帽为圆心向东翻转,头朝西坠落在塔帽的东侧,滑动底座位于最东侧。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吊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吊受损。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47.73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塔吊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最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吊倾覆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塔吊安装顶升单位北京正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顶升单位监督管理不力。

3.工程监理方珠江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严格,未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

4.中交四航局、中建三局、厦门威格斯公司、马尼托瓦克公司等涉事企业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管控措施缺失。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检察机关目前已批准对5名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和2名政府监管人员实施逮捕。

二是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0个涉责单位的26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拟对9名企业人员和17名政府监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处分。另对15名企业人员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三是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家事故企业和7名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5家事故相关企业分别做出深刻检查等其他处理。

自由空间 2018-4-23 21:31:00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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