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 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叉车、电动行车、电工、 司炉工、化验工、电焊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0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 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 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 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 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 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 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 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安全主任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 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一)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厂长批 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 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 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3.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
3.14 安全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后勤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3.16违反规定的,依据《安全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4.0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4.1电动行车:
4.1.1电动行车的日常检查由各生产使用部门负责,每日每班开车前认真检查,有故障、问题必须及时转达下班或上报工程部及时维修,否则将承担因此引发事故的主要责 任。
4.1.2工程部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行车使用的监督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对生产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上报给ISO9000办予以处罚;隐瞒不报或落实不到位须承担 相应责任。
4.1.3电动行车的保养维护工作由工程部负责,每周至少一次对电动行车钢丝绳打油、检查测试行车线路开关等。
4.2叉车:
4.2.1叉车定人定岗,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违者按《安全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4.2.2操作人员每天接班时必须按以下规定检查叉车,才能开始操作,违者将承担因此引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检查燃油储油量。
二、检查油管、水管、排气管及各附件有无渗漏现象。
三、检查工作油箱的容量是否达到规定的容量。
四、检查车轮螺栓紧固程度及各轮胎气压是否达到规定值。
五、检查转向及制动系统的灵活住和可靠性。
六、检查电气线路是否正常,接头是否有松动现象,喇叭、转向灯、制动灯、 倒后镜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4.2.3叉车操作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向工程部提出维修申请;工程部维修人员接单后应进行相关跟进。
4.2.4叉车保养维护工作由工程部负责或由工程部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负责,不按时或未按规定做保养维护引发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5.0附则:本制度经厂长会签公布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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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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