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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 2014-9-19 8:28:00

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员、圆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在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员园日前预先通告。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圆园日前预先通告。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猿园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员工离职处理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规定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

自请辞职。

职务调动离职。

退休离职。

解雇离职。

其他原因离职。

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续: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 (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事务移交:

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 (一年以上的免)。

原领的工具、文具 (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移交期限以缘天内办妥。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八、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员工解职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 “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二、本公司员工死亡为 “当然解职”。

三、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四、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猿园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五、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因病延长假期超过远个月者;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六、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员缘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远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免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七、本公司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八、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九、本公司员工离职,除 “当然解职”及 “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交卸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主管人员交卸。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单位人员名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现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员园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员工资遣办法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1停业或转让时。

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5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二、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2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3工作效率低者。

三、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务猿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员园日前通知。

2在公司服务员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圆园日前通知。

3在公司服务猿年以上者,于猿园日前通知。

四、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五、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六、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员年者,发给相当于员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猿年以上者,每满员年加发相当于员园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员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员个月者以员个月计。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定义

辞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由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辞退员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合适工作的。

9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其它情形。

第五条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 《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

2二级部门经理接到 《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 《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则转到第苑步。否则,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 《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首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则转到第苑步。否则,将 《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 《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裁 (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1二级部门经理收到 《报告单》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2管理部和一级部门首长收到 《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 《报告单》送交荣誉部。

3荣誉部收到 《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4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Re: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 2014-9-19 8:29:40
章仁根: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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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2016-9-6 19: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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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2016-9-28 1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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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2016-9-30 13: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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