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职业病的产生与特定的劳动密不可分。可以这样说,有职业病的出现,就必然有相应的职业劳动和职业危害。一般情况下,为了诊断的需要,由职业病进而溯源追踪职业劳动,这样的倒查本来无可厚非,甚至为了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等公共需要,对职业病的致病源环境进行追查、锁定,都有其积极意义。
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或“正式稿”)正式推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有一些重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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