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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 2008-6-30 9:08:00

第一条  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三条  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四条  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五条  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六条  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七条  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八条  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  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十条  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十一条  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十二条  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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