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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气防安全管理规定 | 2016-12-14 9:00:00

  1 目的

  对消防、 气防实施有效管理,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备无患。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也适用于在本公司作业的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4.1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指公司生产及生活区域内的各类固定、 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 包括消防道路、 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 半固定式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4.2 消防产品 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 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 逃生的产品。

  4.3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包括: 消防水管网、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池() 以及相关控制设备。

  4.4 消防泡沫系统 消防泡沫系统包括: 固定泡沫站、 消防泡沫泵房、 固定、 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以及相关控制设备。

  4.5 固定式消防水灭火系统 固定式消防水灭火系统包括: 消火栓、 水炮、 水喷淋、 消防竖管等。

  4.6 移动式消防器材 移动式消防器材包括: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 CO2 泡沫灭火器、 消防器材箱、 水带、水枪、 扳手及消防水带箱等。

  4.7 火灾自动(手动) 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手动) 报警系统包括: 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 区域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4.8 防火堤 用于常压液体储罐组, 在油罐和其他液态危险品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 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4.9用于常压条件下, 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 在发生泄漏事故时, 防止冷冻液体骤变成气体前外流的防火堤亦称围堰。

  5 职责和权限

  5.1 安全生产部

  5.1.1 组织本规定的制定工作, 检查、 监督、 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5.1.2 根据生产(工作) 特点, 建立健全消防、 气防管理制度, 加强重点部位的管理, 划定防火区域, 明确职责, 落实任务。

  5.1.3 组织新装置开车和装置检修停开车条件确认。

  5.1.4 组织编制、 发布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公司应急响应方案、 应急演练的实施、考核和总结。

  5.1.5 组织职能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 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将公司批准的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纳入公司投资计划, 并组织基础(方案) 设计审查。

  5.1.6 落实工程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工作, 负责消防设施及器材更新、 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

  5.1.7 对职工进行消防、 气防知识教育, 每年对消防、 气防工作进行总结。

  5.1.8 参加火灾爆炸事故调查, 确认火灾造成的停工、 停产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 组织事故调查。

  5.1.9 审核消防工程安装、 消防设施检修等承包商的消防专业资质, 并对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2 人事行政部

  5.2.1 将消防、 气防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纳入公司教育培训计划。

  5.2.2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5.2.3 发生火灾、 爆炸、 急性职业中毒与窒息事故时道路交通的管理和事故现场保卫工作。

  5.2.4 对于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接到报告后应通知主管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刑侦部门到场调查。

  5.2.5 机动车辆阻火器的管理工作。

  5.2.6 公司行政办公大楼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组织消防疏散、 逃生演练。

  5.3 营销部

  5.3.1 根据安全生产部和机动部审核的消防设施、 消防产品需求计划, 组织消防设施、 产品的采购。

  5.3.2 根据安全生产部和机动部提出的技术要求, 提供供应商消防设施、 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配合做好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质量合格。

  6 基本原则

  6.1 谁主管、 谁负责

  6.1.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6.1.2 公司消防安全分管领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6.1.3 公司各部门、 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6.1.4 公司各部门、 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 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

  6.1.5 公司各部门、 个人,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6.1.6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6.1.7 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验收合格的正式批文, 方可投用。

  6.1.8 接受火灾调查时, 相关部门和个人, 必须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不隐瞒、 不掩饰起火原因。 未经火灾调查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6.1.9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1.10 公司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6.1.11 公司总经理为火场总指挥, 遇总经理不在时按火场公司领导职务排序自然代理总指挥。

  7 消防和气防管理

  7.1 消防管理

  7.1.1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

  7.1.1.1 重点单位(部位): 生产和贮存易燃、 易爆、 腐蚀、 有毒物品, 其危险性大, 发生火灾损失大、 影响大、 人员伤亡大的单位和场所。

  7.1.1.2 重点单位范围: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贮罐区、 灌装站、 化学危险品库、 资料档案库、 () 电装置和控制室等处。

  7.1.1.3 消防重点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所规定的要求 a) 建立生产部门、 班组的义务消防组织网络, 定期参加消防演练。 b) 定期组织部门领导、 HSE 主管、 生产骨干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工作。 c) 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d) 按用火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许可证制度。 e) 建立危险部位的事故隐患预案, 监督安全生产部经常进行演练。 f) 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 认真整改。 一时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应急措施, 保证安全。 g) 对现场所有的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 确保完好无损, 特别要保证消防道路的畅通。

  7.2 消防档案管理

  7.2.1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7.2.1.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 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 资料; c)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 e) 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 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2.1.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 巡查记录; e) 有关燃气、 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 防静电) 等记录资料; f)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 火灾情况记录; i)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7.3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7.3.1 消防设施与器材

  7.3.1.1 消防设施、 器材的配置按照工程项目三同时进行管理; 实行属地化主管原则,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 在谁的岗位上谁检查的要求, 由地域管辖范围内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 确保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安全生产部加强对所有灭火器材、 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具体见附录 B)

  7.3.1.2 安全生产部是消防设施资质审核的组织单位, 并审核供应商资质、 对消防设施进行技术确认和监督。

  7.3.2 消防设施购置的审核范围

  7.3.2.1 电气及仪表类消防设施: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 控制系统联动器、 感烟及感温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扭、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灯具、 阻燃型电缆桥架。

  7.3.2.2 消防设施及消防产品: 消防水带、 消防枪、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压力开关、灭火剂、 防火门、 各类灭火器、 消火栓、 消防接口、 消防炮、 防火涂料等。

  7. 3. 3 消防设施购置审核要求

  7.3.3.1 消防设施、 产品必须具备公安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通字【2003 38 号文件要求的国家 3C 安全认证证书及国家专业机构的鉴定或检测报告(阴影部分除外) 如供应商提供的是复印件, 则复印件必须加盖原制造商的公章, 并作为随机资料一并转交使用单位。

  7.3.3.2 营销部负责审核电气及仪表类消防设施购置、 更新需求计划及电气及仪表类消防设施的商务采购。营销部应根据技术要求, 提供供应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消防产品合格证,配合做好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确保消防设施和产品质量合格。

  7.3.3.3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增配、 更换、 维修的消防器材、 设施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后, 营销部负责消防设施、 产品的商务采购。 根据安全生产部提出的技术要求, 提供供应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消防产品合格证, 配合做好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确保消防设施和产品质量合格。

  7. 3. 4 消防设施、 产品的维修和检测, 由具备消防许可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和检测。

  7.3.5 HSE 主管每月对固定、 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管线及其阀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每年春、 秋两季(3 月、 9 ) 要检查输送管线和泡沫产生器是否完好, 并做好记录。

  7.3.7 固定式消防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所在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部进行检查。

  7.3.7.1 安全生产部应把固定式消防水灭火系统的每日巡检同日常巡检结合起来, 发现问题及时向基层单位 HSE 主管汇报。

  7.3.7.2 安全生产部 HSE 主管每月对消火栓、 水炮、 水喷淋、 固定或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部进行汇报并做好记录。

  7.3.8 消防车道的日常管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安全生产部进行检查。

  7.3.8.1 安全生产部 HSE 主管每周进行检查, 消防车道路面应保持平整、 畅通, 不得堵塞、占据、 破坏消防车道。 因生产、 维修需要临时占用消防车道的, 应由安全生产部向安全生产部进行提出办理临时占用消防车道许可证申请, 报送消防支队审批。

  7.3.8.2 安全生产部应在无人值守的厂区围墙大门处, 设置警示牌。

  7.3.9 移动式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基层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移动式消防器材每年检测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委托具备国家消防许可资质的单位检测。

  7.3.10 火灾自动(手动) 报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系统维护和检测应负责委托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资质情况和检测报告应送消防支队备案。

  a) 安全生产部中控室岗位人员发现火灾自动(手动) 报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当班班长或岗位人员应当根据报警信号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 确认发生事故的, 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汇报, 启动事故应急程序; 确认发生误报警, 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部 HSE 主管和电气主管并做好记录。 系统报警信号必须经安全生产部电气主管确认后方可消除, 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 破坏报警主机或终端的数据存储记录。

  b) 电仪队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和检测。 每日由电仪队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是否为自动运行方式, 对误报警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排除。 每季度组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一次主机和部分手动报警器、 探测点的检查, 检查报警控制设备对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 显示功能; 对主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试验, 并做好记录。 每年委托具备消防检测许可资质的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资质情况和检测报告应送消防支队备案。 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报警系统, 应及时书面向消防支队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7. 3. 11 防火堤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a) 防火堤所在安全生产部应保证防火堤完整无缺, 能承受液体静压及温度变化, 不开裂、 不渗漏, 穿管处用防火材料浇注, 设钢套管, 套管与管线之间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堤内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b) 安全生产部 HSE 主管每月检查防火堤、 防火堤内雨水阀、 水封井、 步行台阶、 坡道、隔堤等情况。

  7.4 消防许可

  7. 4. 1 消防许可包括: a) 固定动火区的设立; 临时动火点的设立; 电热器具的使用; b) 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停水、 停电、 截断通讯线路施工; c) 临时封、 占用消防道路; d) 在生产区内及管廊周围搭建临时建筑; e) 固定吸烟室的设立; f) 消防监护; g) 临时占() 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7. 4. 2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电热器具的使用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部审查后报消防支队, 经审批办理临时固定动、 用火点许可证。 具体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 4. 3 停水、 停电、 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 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部审查报消防支队, 经审批办理临时占() 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7. 4. 4 临时占用消防道路须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部审查后报消防支队, 经审批办理临时封、 占用消防道路许可证。

  7. 4. 5 生产区内及管廊周围不准搭建易燃临时建筑。 确因生产、 基建需要搭建的, 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部审查以报告的形式书面事先通知消防支队, 经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 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7. 4. 6 安全生产部因生产、 检修等需要消防监护时, 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部审查后报消防支队, 经审批办理消防监护申请许可证。

  7. 4. 7 因生产或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停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由安全生产部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后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部审查后报消防支队, 经审批办理临时占() 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7.5 消防工作奖惩

  7.5.1 对于及时排除重大消防隐患, 或在事故抢险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者, 经有关部门审核、领导批准, 分别给予通报表扬、 奖励。

  7.5.2 因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玩忽职守而造成火灾爆炸事故者, 或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临阵脱逃者, 经有关部门审查、 领导批准,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职降薪、 留厂察看等处分; 触犯刑律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气防管理

  7.6.1 在有毒、 有害、 窒息场所作业时, 必须佩带防护用具, 必须有专人监护。

  7.6.2 各安全生产部根据工艺条件、 加工物料物性配置一定数量气防柜, 每个气防柜内配放齐全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及过滤式面具。

  7.6.3 各安全生产部负责空气呼吸器的报修及补充, 长管面具及过滤式面具的配置和更换,由安全生产部提出计划, 报安全生产部审核, 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营销部负责采购。

  7.6.4 气防柜内气防器材, 每季由安全生产部安全员对其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安全生产部, 并做好检查记录。

  7.6.5 气防柜应放在指定位置。

  7.6.6 气防柜内器材使用后, 应清理后再放回原气防柜, 加铅封。

  7.6.7 气防柜内器材只有在事故状态下使用。

  7.6.8 对从事有毒害岗位人员, 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每人必须会使用气防器材。

Re:消防、气防安全管理规定 | 2016-12-14 9:02:04
章仁根8 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六号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61 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6 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7 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8 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9 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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