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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 2016-12-5 9:07:00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为确保液氯钢瓶的安全流通,特制定本规定:

  1范围

  属本公司自有产权液氯钢瓶和在我公司办理托管协议定点充装的液氯钢瓶(以下简称气瓶)

  2气瓶充装单位永久性标志烧碱厂液氯充装站:F-BF

  3 管理职责

  3.1 制造处

  3.1.1 宣传和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气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3.1.2 监督和检查气瓶充装站的规范充装和流通。

  3.1.3 监督和检查钢检站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规范工作。

  3.1.4 定期向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动态表。

3.1.5 监督危瓶的安全处理。

3.2 销售公司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3 公司办负责园区内气瓶的安全充装和运装过程中车辆(危化品/剧毒品) 资质证 的确认(包括阻火器是否安装),及应急准备器具的配置、检查,并保存记录.

  3.4 财务处负责危瓶处理费的收取和结算()等工作。

  3.5 烧碱厂

  3.5.1 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

  3.5.2 烧碱厂对气瓶的安全储存、充装、流通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5.3 烧碱厂负责制定气瓶的储存、充装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检验和更新。

  3.5.4烧碱厂负责对钢检站的规范定检工作进行检查。

3.5.5烧碱厂应将气瓶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下属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并进行月度、年度考核。

4烧碱厂下属部门工作职责

  4.1 烧碱厂氯气储存与包装岗位

  4.1.1 负责贯彻和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氯气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 负责下属充装站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每旬至少一次对充装站的气瓶收发、安全充装和流通管理进行检查并作记录。

  4.1.3 部门负责人应每天对充装站储存设备和充装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并签字。

  4.1.4 负责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到本部门和充装站每位相关责任人并作检查和月考核。

  4.2 烧碱厂充装站

  4.2.1 负责做好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的管理工作。对气瓶逐只进行编号并涂刷、打气瓶永久性标志钢印。建立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档案,并将气瓶台帐输入电脑进行动态管理。

  4.2.2 严格按充装操作规程程序,做好整瓶、充装、复称和气瓶堆放工作;做到单瓶计量充装。

  4.2.3 确定专人认真做好气瓶的收发工作,并按供货单位做好气瓶的收、发、存台帐。

  4.2.4 负责对自有产权和托管危瓶进行处理,外来危瓶须在公司总部和制造处同意之后方可处理。

  4.3 钢检站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气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气瓶定期检验的相关技术标准。

  4.4 相关人员职责

  4.4.1液氯营销人员

  4.4.1.1 遵守国家气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对客户进行宣传,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4.4.1.2 负责对业务单位签订定点液氯充装的气瓶托管协议(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无原始出厂钢印、无技术档案和使用年限超期的气瓶不予托管)

  4.4.1.3 负责做好业务单位的气瓶收、发、存平衡工作,和充装站保持日常联络,掌握业务范围内的气瓶流向,以确保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不被流失,以保证充装工作的正常进行。

  4.4.2 收瓶及整瓶人员职责

  4.4.2.1充装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瓶和整瓶工作。

  4.4.2.2 对非嘉化投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应拒绝接受和充装。

  4.4.2.3 对所收的气瓶应认真检查,定点堆放在待整瓶位置。

  4.4.2.4 整瓶中发现不符安全要求的气瓶和定检期届满前一个月的气瓶应送气瓶检验站处理或定检。

  4.4.2.5 发现超重瓶、内有残留物瓶、真空瓶应及时通知营销人员,由客户拉回。如确需本公司处理的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填写《液氯危瓶整修记录》,由客户或营销经办人确认后,报厂安全员和制造处备案。

  4.4.2.6 对确实不能处理的危瓶应及时通知营销经办人,坚决要求客户拉回或通知公司制造处协调共同处理。

  4.4.3 充装人员职责充装人员应根据烧碱厂的《液氯储存与包装岗位的操作规程》规范做好充装工作,挂充装标签和粘贴警示标签。复称人员做好复称,确认符合充装重量后堆放在满瓶的位置。充装人员应认真作好充装和复称的记录。

  4.4.4 发瓶员职责

  4.4.4.1充装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瓶工作。

  4.4.4.2 发货数应和提货单及客户来瓶(指有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标识及数量相一致方可发货。

  4.4.4.3 如客户来瓶缺数或无托管气瓶时,且要按提货单数量进行发货时,则应由客户或营销人员填写《钢瓶租用单》,交纳租金后方可发货。

  4.4.4.4 托管气瓶数量不足(指发货数和实际托管气瓶数/3的差值)的客户应由客户或营销人员填写《钢瓶租用单》后,交纳租金后方可发货。

  4.4.4.5 发货时应认真核对气瓶瓶号,并建立发瓶台帐。对特殊定向的专用气瓶,应定向发放,不能混淆。

  4.4.4.6 负责统计客户租瓶台帐和实际租金天数的统计,并通知营销经办人及时收取气瓶租金。

  4.4.4.7 对租瓶单位应先收钢瓶押金后发货,否则由营销经办人确认承担收取押金责任后发货。

  4.4.4.8 气瓶收、发、存台帐每月报公司销售处一份。

  4.4.5 气瓶台帐管理

  4.4.5.1充装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台帐。

  4.4.5.2 对符合安全使用的气瓶进行统一编号并涂刷,打上本充装站的永久性标志(钢印)

  4.4.5.3烧碱厂设备员负责将气瓶编号资料统一输入电脑,分别建立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4.4.5.4 上述台帐每月至少确认一次,如有变化及时通知制造处,由制造处报送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销售处、制造处和公司办(存档)各一份。

  5 托管气瓶数的确定

  5.1 气瓶托管单位系指本公司液氯的常用客户。

  5.2 气瓶托管数量按原提货数/次的三倍作为计划托管气瓶的最大数量,具体数量按实际托管数计。

  5.3 托管气瓶数量应在托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附托管气瓶清单和档案。

  5.4 托管协议原件由充装站存档,复印件由销售处、钢检站、制造处各执一份,并报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危瓶处理(自有产权和托管危瓶)

  6.1 对在本公司充装的气瓶,自充装日起,三个月内,发现瓶阀打不开等现象,一律免收处理费,超出三个月,则按规定收取费用。

  6.2 对超重、内有残留物的瓶和真空瓶,由气充装站通知营销人员,由客户拉回。如确需本公司处理,报烧碱厂安全员和公司制造处确认备案,填写《液氯危瓶整修记录》,由客户(或客户委托的营销人员)签名确认,收取处理费用。

  6.3 对由于长期闲置或腐蚀严重造成的瓶阀打不开的危瓶,需集团公司钢检站处理的应报制造处确认备案,填写《液氯危瓶整修记录》,由客户(或客户委托的营销人员)签名确认,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费用。

Re:液氯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 2016-12-5 9:07:55
章仁根附: 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6《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改工作的公告》
  7《液氯充装岗位操作规程》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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