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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2016-12-1 10:25:00

  1 目的

  为了保证实验人员安全使用压力气瓶,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品质管理部压力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3 权责

  3.1 品质管理部:负责压力气瓶使用和维护。

  4 内容

  4.1 办理压力气瓶使用的程序

  品质管理部在购买或租用压力气瓶之前,首先应填写采购计划单一式三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厂长助理审批后,提交采购计划单至物资部,通知其购买。采购计划一份用于本部门备案,另两份留物资部。

  4.2 压力气瓶的搬运、充装、存放和使用注意事项:

  4.2.1 搬运注意事项

  搬运有气体的压力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4.2.2 充装注意事项

  应在具有充气资质、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充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性,包括气瓶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输送、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气瓶。

  定期通知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知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检验。

  4.2.3 存放注意事项

  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防爆气瓶柜内。

  4.2.4 使用注意事项

  4.2.4.1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使用压力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4.2.4.2 MSDS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所有压力气瓶气体的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学习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根据MSDS,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安委会报告。

  4.2.4.3 减压器和开关阀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观察减压阀高压端压力表指针动作,待至适当压力后再缓缓开启减压阀,直至低压端压力表指针到需要压力时为止。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4.2.4.4 氧气瓶或氢气瓶使用要求

  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4.2.4.5 残余压力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4.3 检查漏气的方法

  4.3.1 感官法

  即采取耳听鼻嗅的方法。如:听到钢瓶有咝咝的声音或者嗅到有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即可定为漏气。这种方法很简便,但有局限性,对剧毒气体和某些易燃气体检漏时不适用。

  4.3.2 涂抹法

  把肥皂水抹在气瓶检漏处,若有气泡发生,则能判定为漏气。此法使用较普遍、准确,但注意对氧气瓶检漏时则严禁使用,以防肥皂水中的油脂与氧接触发生剧烈的氧化。

  4.3.3 气球膨胀法

  用软胶管套在气瓶的出气嘴上,另一端连接气球。如气球膨胀,则说明有漏气现象。此法最适用于剧毒气体和易燃气体检漏。

  4.3.4 化学法

  将事先准备好的某些化学药品与检漏点处的气体接触,如果发生化学反应,并出现某种外观特征,则断定为漏气。如检查乙氯钢瓶可用棉花蘸氨水接近检漏点,若产生氯白雾,即证明漏气;检查液氨钢瓶可用被水湿润后的红色石蕊试纸接近气瓶漏气点,若试纸由红色变成蓝色,则说明漏气。此法仅用于某些剧毒气体检漏。

  4.4 常见压力气瓶的性质、安全介绍

  4.4.1氮:无色、无味,比空气稍轻,难溶于水。当氮气浓度增高时,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

  4.4.2 氢:无色,无味,比空气轻,易燃,易爆,禁止接触火源。

  4.4.3 氧:无色,无味,比空气略重,助燃,助呼吸,阀门及管道禁油。

  4.4.4 氦:无色、无味,不可燃气体,在空气中不会发生爆炸和燃烧,但在高浓度时有窒息作用。

Re: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2016-12-1 10:26:45
章仁根5 参考资料
  5.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
  5.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5.3 MSDS(氮、氢、氧、氦)
By:章仁根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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