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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层层发文件部署,领导时常在批示、讲话中强调,该发的文件都发了,该开的会都开了,“规定动作”都做了,但是,近年来,从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等,到近期江西丰城电厂“11•24”倒塌事故、浙江天台足浴店火灾事故等,重特大事故为什么还会发生?是安全监管中的形式主义作祟?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仅供参考。 

一、坚持“两点论”看待安全生产

1、安全的相对性与事故的必然性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没有危险、没有缺损,是安全的至高境界,但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及生产力水平所限,危险和缺损始终伴随着我们生产、生活,它以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危险源、事故隐患方式存在,并在一定诱发条件下形成事故,因此,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生活等实践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

2、形势总体持续稳定好转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政策、新举措,在体制机制、立法执法、社会管理、基础建设、舆论引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2017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8%和4.1%,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5.8%和25.7%;“十二五”期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连续5年下降,2015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0年分别下降22.5%和16.8%,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5.3%和46.6%”。

3、安全生产任重而道远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客观上,我国仍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还很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挑战(“五大挑战”《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主观上,存在发展理念错位、红线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主体责任落空、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因此,一些区域、行业、企业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秩序还没有根本改变,各类事故仍然还会发生,正是现阶段安全生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和突发性的体现,要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全社会长期的不懈努力。

二、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2、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首先,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必须全面履行,否则将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职、渎职等被追责,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还要掌握与岗位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要在经费、人员、装备等方面足额投入,在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等方面做到全员工、全过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提供必需的应急物资和人员保障等,这也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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