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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政府买服务”,找准了政府定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安委办明确,从2017年起,在辖区范围内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全面叫停单纯由政府或部门出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方式,帮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的做法。(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1月9日)

查隐患是谁的责任,笔者认为,不论是原来的《安全生产法》,还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都很清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十一款强调,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在隐患排查方面,政府及安监部门的职责是,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监督管理。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却出现了角色错位。不少地方建立了“政府买服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的甚至列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范围,要求下级政府把政府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要拿出专项资金,聘请安全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其初衷是好的,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越俎代庖”,企业等靠、依赖思想严重,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在隐患排查治理上“政府忙、企业闲”和“政府担心、企业粗心”的状况明显,应该立即纠正。江苏南通全面叫停单纯由政府或部门出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方式,帮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的做法,找准了政府定位,为依法治安带了个好头。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能为”。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查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企业积极主动查找并排除隐患,还是政府采取督查等方式进行督促规范,都应当依法依规。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充分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作用。作为企业,对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安全生产工作心知肚明,哪个环节容易疏忽、哪台设备存在隐患、哪名员工不够认真,企业应该了解得最清楚。即便政府部门聘请行业专家进行所谓“诊断式”检查,也不可能将这些问题隐患全部排查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政府付出怎样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如果不真正把企业自身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

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是监督管理,不能做企业的安全生产保姆。在隐患治理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说的很清楚,监管部门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才是政府应该干的,而且是必须干好的。政府必须迅速摆正自身位置,不能再越位、错位,要让企业回归本位。只要“两个主体”找准定位,共同用力,才能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真正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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