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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值得商榷

    一票否决,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举措,指政府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干部考核时,在规定的多项任务中,有任意一项或者特定某项没有完成,则评估整体不合格。具体在安全生产方面,指上级某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没有及时整改酿成安全事故的,在各级各类评先中实行年度(有的是跨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今年,在全国各地的安全工作中,有省级的、市级的、县级的许多部门对下级部门和下级干部下达“一票否决”制度。这样的一项制度,凸显出政府部门在特定时期中心工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对于全国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势必带来新的局面。

       但是,一票否决制度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还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   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永远走在路上的工作。只要有生产经营,就要做安全工作。一票否决,侧重的是特定的时期,可能就是当年,也可能是跨年,跨近几年。一票否决,侧重的是特定的活动,可能是各级各类评先,可能是各级各类审批,可能是各级各类升迁。把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和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活动挂钩,混淆了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的本质。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是多部门多人员同时进行的,安全工作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不能因为安全工作重要就抹杀其他所有工作,不能说有了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整改没有落实到位就表明其他方面的工作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换句话,所有成绩归零,一切“白干了”。

       第二   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应该遵循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事故前,重要的方面在于反“三违”,指挥不能违章,操作不能违章,劳动纪律不能违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要求查清事故的原因,要求落实防范措施,要求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应处理,要求教育事故相关的人员。就是这简简单单的反“三违”、“四不放过”,就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者、各级各类管理者付出不少的精力和时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误。后两个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在各级各类评先、各级各类审批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一票否决”情通理顺。至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上级某项安全工作没有落实到位,需要追究的是行为人本身,应该怎么处理、考核、行政、刑事的自有标准。

           第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要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刑法》《治安管理法》等对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工作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问题,如天津“8.12”事故、昆山中荣事故等,遵循的是依规依法,不是一票否决。

        第四    一票否决,站在管理者角度,有一种下级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原罪思维,只要有了生产安全事故、有了某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就是对方的错,不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个原因。说句实在话,是高高在上,懒惰对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维,把一切的一切一味推给下级部门及其负责人。一票否决,站在被管理者角度,只能看脸色行事,为了不遭受“一票否决”,不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值法律法规不顾,迟报、瞒报、漏报。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故申报、救援、善后,可能因为贪图评先、贪图申报而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一票否决,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来说,还是商榷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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