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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应该附加民事赔偿

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http://news.ifeng.com/a/20161109/50229846_0.shtml

可以说,这个天津港爆炸案不仅震惊了中国,也这惊动了世界的媒体。这火灾爆炸事故损失有多大?据法院公布说,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也可以说,加上间接损失,也就远远不止这些了!

为此,天津法院方面作出如下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天津法院方面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这些罚金总额是不是太少?相比这种直接损失68.66亿元来看,简直就是一个不是很大的数字。由此想到,对于那些路人以及无辜的公司员工,包括深受损失的部门单位、企业发送的货物价值等等,可以不可以来一个是刑事案件附加民事赔偿呢?为什么不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附加这些民事诉讼赔偿,那么这些人就是倾家汤产也赔不起了。是不是因为赔不起,就可以免除或者不提这些赔偿呢?

肯定不是。就是政府对这次事故的受害者都作出了积极的赔偿,也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这些肇事者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免责就是没有根据的事情。如果这些赔偿责任能够免除以及代替的话,那么,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他们“无罪”,或者是罪与罚不相一致的。

在这里,还必须提到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参保人投保的时候常会说,即使用贪污的钱以及非法的钱来投保,政府都不会没收这钱。而问题是这个肇事单位、违法单位在进行为危险物品投保之时,保险公司有没有到现场查验核实,并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整改的详细意见?

由这起惊天动地的爆炸案来看,保险不仅仅是一个事故概率理赔事件(看到法院宣判这么多的失职渎职、滥用权职以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就知道这个保险公司在承接这些业务之时,也存在监督失职之嫌。

反过来说,既然法院说人家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那么,这些非法经营单位的保单也就是无效。从这一点上来看,如果保险公司作出了相关的事故性赔偿,那么,也可以向这些非法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组织进行索赔,要求返还部分。

生者慽慽,死者渺渺。生死,也可以说是一种对错,这里面的责任重大。在事故面前,谁都不要视同儿戏,以身试法,以别人的生命为代价。法之痛,也是人之悔。但是,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来买。所以,这个法律也不可能改来改去,在铁证如山面前,只有认罪伏法,改造好。这里面有一个教训要汲取,就是玩法与玩火自焚一样,搞多了,就是没有救!不要以为法律就是一张白纸,眼中只有钞票,谁都可以不认!但是,在客观事物发展规律面前,谁都不是王,只有老实,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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