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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给安监部门上了一堂严肃的“法制课”

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墙体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2015年11月29日,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罗某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当时罗某只缴纳10万元,剩余40万元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未缴。今年10月,安监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1月14日,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安监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讼诉请求。(2016年11月20日中国安全生产网)

近年来,我们安监系统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强化依法治理,从严执法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推动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推进依法治安,必须依法行政。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处以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种法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我们必须作为,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就是失职。

当前,一些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责任意识不强,对安监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决定,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赖就赖,处罚难、执行难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在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必须依法用全用足用好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制性。用不全、用不足、用不好法治手段,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会使执法监管陷入被动局面。这次清水县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被当地法院驳回,给我们安监部门上了一堂严肃的“法制课”。

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水县安监局2015年11月29日对罗某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在罗某迟迟未缴剩余40万元罚款的情况下,直到今年10月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明显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依法做出驳回申请决定,合理合法。希望安监系统接收教训,引以为戒。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推进依法治安,任重而道远,首先必须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监管执法队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在于自觉遵守和严于执法。这就要求我们安全监管人员严格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失守。俗话说“打铁需要自身硬”,熟知法律规定,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是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决策。作出行政决策、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同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是要严格依法执法检查。要用好用足新《安全生产法》这把利剑,严厉打击和坚决治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三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处罚。主要是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裁量合理、文书使用符合法定形式和格式,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减少和防止执法过错。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想依法治安,必须让企业职工知晓法律常识,了解掌握法律规定,做到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配合监督检查,主动履行处罚决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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