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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11月9日,历时一年多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件终于宣判了,涉及到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终于得到法律的严惩。

昔日"层层通关",今日法网难逃。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是自古不变的真理,也是当代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不管你当时处于什么愿望,处于什么想法,只要你作了违背法律法规,违背良心之事,最终你要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恶果负责。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

这是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中讲到的一句话,表明了我们共产党人应树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至今诵读毛泽东同志的至理名言,联系到当前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实际,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我们的使命是什么,我们的工作目的是什么,我们的职责是什么,我们的工作标准是什么,自己每天所做的工作任务完成了吗,自己敢为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吗,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吗等一系列的问题。

这虽然与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真相有所距离,但是,如果我们的生产企业不知道自己肩负的使命任务,只知道赚钱盈利,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实际中所形成的文化必然是唯利是图,不顾一切后果,从而导致下属部门、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投机取巧,偷工减料,违背良心做事。

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后果是法律的核心思想。新安法给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是,人们往往在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瞒天过海。这些都反映了人们法制意识的欠缺和薄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法律法规的识别是企业申办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只有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条款识别出来,企业才能做到合法经营。只有将法律法规条款变为企业生产经营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现状进行安全评估,企业才能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有什么样恶因在作崇,就会有什么样的恶果产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谁该为这些事故后果负责的问题,终究要解决!

法学专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该系列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依法宣判,还逝者以尊严和交代,使司法进一步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生产、物流、销售企业及中介服务单位立了规矩,给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明了底线,再一次对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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