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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得太宽”中理性看待质疑与不平

近日,一篇题为<《安全生产法》管得太宽了>的文章在微信上广为流传。该文作者认为,企业自然具有保证安全条件、危险因素告知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只要履行了这两个方面的义务,雇主就算是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至于如何履行这些义务纯粹是企业自己的事!雇主对雇工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是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责任!不是说只要发生事故,雇主就有过错,就须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是政府该操心的事情,政府只能有帮助、建议、服务的义务,不能强制,不能把安全监管变成了一种“保姆式”的监护,否则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利的粗暴干涉,就是增加政府安全监管的成本。并提出,很多的安全监管变成了一种纯粹的行政执法,没有什么专业性可言,安全隐患没法得到及时发现。字里行间充满质疑与不平。

读罢此文,虽感觉其观点有些过急,但有些说法令人深思。

是的,企业具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可否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理体制决定的。该文作者把我国的安全生产现有体制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凸显不妥,因为安全生产管理的成熟度有别,企业涉及到的外部条件与内在因素很多,加之我们的工业起步较晚,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不能生搬硬套,一些企业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上还存在被动,以致同类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企业只要履行了保证安全条件、危险因素告知,就算是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纯粹是企业自己的事”一说,目前还不够成熟。俗话说,严是亲,松是害,不管不问要变坏。从近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回头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严,是我们工作失误的主要原因,还必须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强硬手段强化督促落实。这并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利的粗暴干涉,也不是政府多此一举的“瞎操心”。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说,雇主总不能昧着良心挣带血钱吧。

至于该文作者所说的“很多的安全监管变成了一种纯粹的行政执法,没有什么专业性可言。”这个问题,笔者颇有同感。按说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及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形势较为严峻的背景下,政府的安全检查次数再多、规模再大、制度再严都不为过,也是顺应客观现实需要的。但是,也确实暴露了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涉及到的执法主体很多、责任清单不明,加之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义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我们的安全监管执法条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重复检查、有隐患查不出等现象,的确给企业带来不少的麻烦。以至经常出现上级与下级,行业与部门,甚至一个单位的科室与科室之间执法检查“撞脸”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浪费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力资源。这也许是该文作者行文的初衷吧。

如何化解对企业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的问题,规范执法秩序,提升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改变“九龙治水”的现状,尽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制,笔者建议不妨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明确职能分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职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质监、环保、发改、工商、建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积极参与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所辖单位部门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职责互补、沟通及时、协调有序的执法体制机制。安监部门作为具有政府安委办职能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在种好自家的“责任田”的同时,还要抓好综合监管工作,将主要精力放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上,放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上,放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放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考核上,放在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上,放在地方性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上,其他行业存在的问题,可以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去处理,决不能包办代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确定执法管辖范围。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安全生产监管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以清单方式确认各监管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制定工作流程、确定执法管辖范围,编制执法计划,制订检查执法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重点对象、参加人员和执法措施,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同类事项要推行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是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机构设置。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整各级监管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强化权威性和执行力,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行统一系统整合,建立以政府安委办为系统中枢,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为纵向子系统,相关负有一定行政职能的部门为横向子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科学合理、严密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彻底解决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分散、多主体交叉并行、机构设置不规范的问题。

  四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执法系统之间平台对接,实行网上执法办案。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良性互动交流,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连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除涉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现状评估、违法违规案件调查事项外,凡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查询、资料查阅、通讯调查等信息都可以在共享平台上完成。

  五是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协作,在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许可后续监管等方面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制度、预警预测研判制度以及各有关部门相配合的联合执法制度,通过工作简报、典型案例通报、研讨交流等形式,强化地区间、行业间、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达到协作密切、衔接顺畅、联动有力,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

    六是依法行政,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管专业队伍。不可否认,目前的安监工作并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安全,而是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及社会治安之外,凡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都囊括其中,涉及范围之大,领域之广,部门之多难以一一罗列。然而,由于目前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加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多发,如果仅靠哪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只能靠全民发动,搞大兵团作战的办法来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表面看起来活动轰轰烈烈,其实不乏形式主义,尤其是镇村干部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根本就查不出隐患,只是走走过场,偶有联合执法也是各行其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哪痒抓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个领域出事故就搞哪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不仅干扰了企业,而且起不到任何实际效果,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要扭转这种现象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必须将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固定下来,“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涉安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红线不可逾越,底线不可失守。法律规定的职责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作为,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就是失职。而法律没有授权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去做,不能乱作为,否则也是违法,就是渎职。失职、渎职必遭惩处。同时,“打铁需要自身硬”,作为安全生产指挥官、领头羊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关注安全,而且还必须熟知法律法规,精通监管业务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安进程,避免盲人骑瞎马的行为。(刘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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