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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不能“随意”,“改文风”不能改程序

连日来,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交巡警大队向市民发放交通违规“优惠券”的做法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尽管灌云县交巡警大队向媒体记者回应称,推出“优惠券”的初衷是为了交通法规宣传,因为措辞存在不够严谨的现象,已经于72日下午起被“文明交通承诺书”所替代。但是,网友对此做法仍不断升温。

众所周知,法律是严谨的,其尊严不容侵犯,更不容亵渎。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都有其产生的历史渊源、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等因素。当然,情与法的博弈一直备受争议,尽管有市民认为灌云县交警此举“挺有创意”,但是,任何“创新” 都必须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论是“钢性”执法,还是“柔性”执法,不论是从制度建设上,还是客观实际,“创意”不能“随意”,“改文风”不能改程序。任何法律法规的执行者、监管者都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因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守的神圣职责。封堵法律漏洞,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

灌云交警除向市民发放的交通违规“优惠券”中还注明,凭券罚款可“打5折”,对违规者罚“20大洋”。另外,违反交规者“现场求助”,接听电话者如能准确答出交通法规,可直接免罚。不明白,违反交规者拨打求助电话者的答复成败,怎能与违规者有关?虽然有宣传交通法规的本意,但是,违法违规者就免于处罚这于封建王朝的晋宝封官的习俗有何区别?这是不是有拿法律法规当儿戏之嫌?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将成立67周年了,尽管灌云交警的初衷是出于“改文风”、“更好地起到宣传效果有意变得诙谐幽默,让市民能看得下去”,但是,作为政府执法机关怎么也不应该红纸黑字的推出“违反以上规定,罚款20大洋”之说。

更为可笑的是,“优惠券” 发起人对媒体说,在实际操作中,交警对市民的违章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基本不会罚款,因此也谈不上“打折”。 这就难怪有网友质疑,灌云交警此举“噱头大于实质”,“有可能会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也未见得是正面作用。”

“优惠券”本来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采取的一个营销手段,现在被灌云交警创新化的利用到行政执法上显然是不妥的。“创意”不能“随意”!随意更改执法程序,就是对法律法的曲解和亵渎。自由裁量权也应有所规范。(刘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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