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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事故应在安全生产的根子上发力!

在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表示,从初步查明的情况看,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他说,从今年一季度的安全生产情况看,虽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死亡人数也比去年同期下降,但是“4•22”火灾等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都蕴含着极大的危险性,极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杨焕宁要求,针对“4•22”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继续扎实做好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物品和港口、库场、码头等重点场所及特殊作业、重要设备、储罐区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开展涉及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以及液化气体储存企业单位的全面检查,严格危化品生产、储存领域的动火作业管理,加强反应釜、输送泵、油气管线和危化品罐区以及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监管,研究制定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危化品运输限制措施。

一个“安全专项整治”,两个“安全监管”,一个“全面检查”,一个“动火作业管理”,一条“运输限制措施”。这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扎实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硬措施。如果能有效付诸实施,将这几项安全硬措施落实到位,肯定会在防范危化品事故方面,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那么,违规动火作业的初始原因是什么?是现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还是违章作业?是事先缺乏动火作业方案,还是方案不可靠,不科学?这些疑问都有待于事故调查的最终报告来揭示这些“谜底”。

我们常说,安全生产重在落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如果不能事先预知危险,落实责任,落实预防措施,那么,其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不发生事故偶然的,因为事故的发生有时候还会受客观条件制约。反之,人在活动中只要进行了安全管理,则不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人类存在着未知的知识领域)。对危化品的动火作业,并非是我们没有操作规程,而是我们没有把操作规程落到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具体的作业过程中,这是导致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的初始原因。

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我们不缺责任制度,缺的是对责任制度的应用,没有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上,造成制度悬空。在现场安全管理上,我们欠缺的是结合实际的现场风险分析和富有可行性的管理方案,大家往往都是凭经验做事,靠侥幸取胜。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风险,管理的结果要么是安全,要么是事故。我们说“安全的规律”,确切地说,就是事故发生的规律,就是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世间的事都有个前因后果,事故这个结果也有原因,原因就在于事故相关的各个环节,就是说,事故是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后果。这些事件是一系列的,一件接一件发生的,就是“一连串的事件”。所以,安全管理上就有了“事故链”原理。事故让人们看到了一个锁链:初始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这是一个链条,传统、社会环境、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失误、事故伤害;又像一张张多米诺骨牌,一旦第一张倒下,就会导致第二张、第三张直至第五张骨牌倒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相应的损失。按照“事故链”原理的解释,事故是因为某些个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出现了缺陷,这些不止一个的缺陷构成了整个安全体系的失效,酿成大祸。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有责,还必须事事有人负责才行。事事有人负责,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的之根。我们应该在具体的作业管理上狠下功夫,在落实责任,落实制度上发力,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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