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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除名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悬赏: 10 积分 提问于:2014-03-18 09:52:12  点击数:

  原单位除名职工李某,现年69岁,1974年11月14日在劳动中受伤,1985年6月13日转为正式职工,1988年6月30日因旷工被单位除名,2004年11月找到单位,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2006年12月15日经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4年3月李某找到单位,不认同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要求按现行工伤政策和规定,一次性处理其工伤。

  因我单位特殊,未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请问老师,李某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其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单位应如何与李某一次性了结?

提问者: 荷君 - 经理 [四级]


(共 1 个回答) 网友回答

对鉴定不服的处置,一是申请再次鉴定,必须在初次鉴定后的15天内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二是在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依据是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工伤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治疗费。无其他一次性等待遇。因为这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而当时法律无其他待遇


回答者: 向春华 - 经理 [四级] 03-19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