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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话安全发展

  2014年3月3日、5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相继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关注安全发展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建言献策。

  强化“红线”意识

  季允石委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我建议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张兴凯代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有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在社会层面,部分人还没有充分认清安全生产“红线”,导致隐患大量存在,甚至举目可见、伸手可及。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唐冠军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

  长江干线港口危化品年吞吐量已达1.7亿t,生产企业约2100家,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庞大的危化品生产和运输,犹如“定时炸弹”威胁着流域居民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应强化危化品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强风险共担能力。同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朱正栩代表(河南省宝丰县闹店镇法庭庭长)

  安全生产不仅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修改《安全生产法》

  许振超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目前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各项重要的规章制度、方案的落实,党委书记也是参与的,甚至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出了事追究党委的相应责任是应该的,是需要法律来明确的。

  施杰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责任规定得不够明晰。目前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有效震慑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只有在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时,才会启动相关的刑事程序。

  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立法模式,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因抱侥幸心理,而忽略对劳动者安全保障的投入,起不到法律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建立健全安全考核体系

  李彬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需强化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建设。只要出事了,不管是谁批的,不管领导职务有多高,都要追究责任。总书记提出的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就是一把利器。只有实行严格的考评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官员才会履行好职责,才会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过程中时刻想着安全。

  周锋委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副主委委员)

  强化问责体系建设实际上这是一个“指挥棒”的问题,是需要政府综合考虑、权衡的问题,以往的考核方式比较片面、单一。如果单纯考核经济指标,把安全弄丢了,招商引资可能带来的是带血的GDP,“必须将经济、安全、环保等都纳入对地方政府的综合考核范畴”。

  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何彬生代表(长沙医学院董事长、院长,九三学社湖南省副主委)

  尘肺病已经成为我国职业病的主要病种,发病率高居职业病之首,呼吁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为他们撑起救助的“保护伞”,建议提高报销比例,将尘肺纳入大病险。

  董恒宇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民盟内蒙古区委主委)

  各地应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考核目标,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建立职业病防治预警体系,整合各部门之间的防治基础数据,健全职业卫生数据库,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时间共享;对重点危害,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点,实行重大职业病预警机制,从源头上消灭隐患;建立职业病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让更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救助。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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