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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三同时”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三同时”管理,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为保障生产安全,企业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1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试车、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2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作出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3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作专门论述,并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资金安排的原则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项目;

  6.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项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4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篇(章)》。

  《劳动安全卫生篇(章)》编写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建设地区安全卫生概况;

  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设计中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效果及评价;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测;

  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

  结论及建议。

  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于初步设计会审前按规定时间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随表附送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5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好施工图设计。并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时间将施工图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图纸、资料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6条 建设项目的“试车试生产阶段”,企业应当遵循《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生产准备、试车工作的同时,应完成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履行“中间交接”、“工程交接”、“开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等程序,按照经批准的“试车总体方案”组织试车,转入试生产。

  第7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企业应委托法定单位完成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数据的检测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经法定单位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证》。

  凡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项目,应委托法定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企业申报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章)篇”。

  企业应在验收前15天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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