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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

  本刊讯 2013年6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工作,严禁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通知指出,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

  通知要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书面告知。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到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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