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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暴雨应急,我们还疏漏了哪些细节?

  “7·21”北京暴雨倾城,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在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都表现出了令人振奋的“北京精神”,北京这座城市在暴雨中显示出了真正的美丽。但从另一方面讲,是灾害就需要城市有强大的应急能力和完备的应急机制。正如北京市委书记、市长郭金龙所说,面对61年来最大强降雨,北京市已经启动了应急预案全力抢险。正是应急机制使北京抗灾工作全面有序。但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救灾中很多不协调、不完备的细节,让人感到遗憾,甚至平添了许多烦恼,生出许多不满。所以完善应急细节,凝聚抗灾的所有积极力量,也是北京应从这场灾害中汲取的正能量。

  让应急预案里融进道德元素

  朱永华

  7月21日至22日凌晨,北京迎来自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最强降雨。37人死亡、8万人被困机场、数万名群众转移……有关北京暴雨的消息牵动着网民的心(7月23日新华网)。

  7月21日一天之内,北京市气象部门连发5个预警,暴雨级别从蓝色预警上升到橙色预警,这也是北京自2005年建立暴雨预警机制以来的最高级别。与此同时,北京市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来应对突如其来的暴雨灾害。

  毋庸置疑,应急预案对北京这次抗击暴雨灾害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执行过程中的僵化以及衔接不足等弊端,让一些市民感到应急预案没有真正起到“应急”作用。比如,110打不通,被困在水中的车辆和群众得不到及时救援,而当群众自发组成救援队伍,又得不到政府部门及时的引导和帮助等等。在这种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之后,出现这些现象,不仅极大削弱了应急预案的“应急”能力,甚至可能会给战胜灾害带来严重干扰和阻碍。应当说,北京这场61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是对北京市应急预案的一次严格检验,无论从应急预案的设计上还是实际执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任何弊端,都需要政府部门认真审视和反思,这对应对更加残酷的突发灾害无疑是很有裨益的。

  在这次暴雨中,微博和热心网友再一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形成的“正能量”不仅鼓舞了人们战胜灾害的勇气和信心,更产生了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激励着眼前的社会。从报道中也能看出,北京网友自发组织起爱心车队,纷纷冒雨开车前往机场组成了免费搭滞留旅客到城里换乘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在机场高速收费站,积水已经快没过了轮胎,车辆排起长龙,随时都可能被困熄火,而收费依然是“一丝不苟”。同样,在倾盆暴雨之下,车辆被淹熄火露宿街头实属无奈,交通协管员照贴罚单和收费员按章收费都是职责所在,他们的这种“敬业”恰恰暴露出应急预案执行中的僵化,或许在应急预案中他们根本就没有被列入“应急”。的士司机“趁水打劫”。需要反思的是“应急预案”没有从制度上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管。

  说到底政府的应急预案是为了“应急”,设计再完善的“应急预案”都未必能完全适应各种突发灾难的要求。为了达到“应急”目的,在应急预案的设计中,不仅要求政府各部门灵活机智的执行制度预案,更要用普世价值的道德观来临场判断。“应急预案”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拯救,更应当走出日常法规制度的误区,而道德的力量更容易唤起全社会的参与。如果政府再加以引导和有效的组织,让政府的制度应急和民间的社会道德应急拧成一股合力,这样的应急预案应当说更具有实用效果。

  从这次北京特大暴雨灾害的应急来看,政府的制度应急在有条不紊的执行中凸显僵化,制度与道德价值观出现了分歧,政府应急预案与民间爱心力量产生脱节,这让应急预案的应急作用和取得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对今后包括北京在内的其他城市不断完善应急机制也能起到很好的借鉴。现在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建立了自己的应急机制,虽然人们并不希望这种应急机制经常发挥作用,但坊间有句话“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自然灾害不会怜悯任何一座城市,当遇到突如其来的灾难时,有着完善的应急预案势必会将灾难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因此,每一座城市每一次应急预案的使用,都值得认真总结和借鉴。

  我们是一个具有优良传统美德的民族,将传统的道德价值观融入到现代城市的应急预案中,其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能量并不是简单的1加1等于2,甚至可以无穷发挥,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不可抗力所致违法不必担责

  李克杰

  北京“7·21”特大暴雨给交通造成巨大困难,部分车辆抛锚只能停在路边。而有车主在22日去取车的时候发现,原本停在路边躲雨的车被贴了违法告知单。此事受到市领导和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即决定22日协管员擅自粘贴的违法告知单作废,并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工作岗位(7月23日《新京报》)。

  对北京市的这一做法,不少舆论以“人性化”赞之,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实质。从现代法治的原则出发,不可抗力所致违法行为人不必担责已是基本常识。因特大暴雨车辆抛锚而停靠路边,表面上属违法停车,实质上却不构成违法,不必担责,不应受到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宣布贴条作废,完全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合理合法,与执法人性化关系不大。

  依据法理,是否构成违法,应否受到处罚,不单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单看行为后果是否危害了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还要看行为人作出这一行为时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具体来说,就是要看行为人在作出危害社会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既非出于故意,也非出于过失,而是在自身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的情况下无奈作出的,即使这种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实际损害,甚至是巨大损害,一般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认定其行为违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对照这一原则,在北京这次特大暴雨中抛锚的车辆,对于车主而言,显然均属不可抗力造成,将车辆停靠路边均非车主主观意愿,是不得已而为之。因而,这种客观上的停车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已属违法停车,但由于这种行为缺乏主观过错,是不能认定为违法而对其进行处罚的。从这个角度讲,北京市交管局作出所贴通知单作废、不予录入的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是严格执法的结果,并不是单纯的人性化措施,更不是拍脑袋决定。

  面对“贴条事件”,相关部门恐怕不能简单地对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岗位”了之。在我看来,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主管部门认真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一是它充分暴露出协管员执法素质方面的缺陷,他们只能对违法停车进行简单、机械的判断,而没有能力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在涉及现象之外的一些重要因素时,协管员往往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二是主管部门制定的贴条标准和规则中是否将“不可抗力”等情况明确写入,授予贴条者特殊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意在分清主管部门与协管员之间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能否直接对协管员进行“严肃处理”,或许协管员还自认为是在认真履行职责呢。如果单纯以其贴条行为对其问责,似有“客观归罪”之嫌。

  其实,从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发现、取证、认定、处罚的整个程序衡量以及之前明确的协管员没有执法权这一基本前提出发,协管员擅自贴条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也不应被过分夸大,并据此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就执法程序而论,协管员的贴条行为只是发现、取证和告知程序,并不等于违法认定,这个责任属于交管部门。而在认定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还有申辩权,完全能够将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违法停车”剔除出去,不予认定,不予处罚。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没有必要对当事协管员进行过分苛责,毕竟他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越俎代庖地处理违法认定环节的问题,主管部门将贴条作废、决定不予录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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