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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订,立法宗旨如何改?

  《安全生产法》修订争论最大的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现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修正案中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以下是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的观点:)

  观点1.修正案对立法宗旨改动不大,只在最后一句增加了社会二字,我认为这相当于没有进步。如果立法宗旨不改,整个法律的修订就无从谈起,而人民群众对此有着强烈的要求。

  观点2.“促进经济发展”在最后一句,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的最终目的,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就失去了,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全社会倡导和推行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观点3.早在2002年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研讨中,就有不少专家提出,安全生产法应该只保护生命和健康,不应该保护财产。建议第三句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第四句不要。

  提问:

  1.宗旨改动的意义大不大?

  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哪个更合适?

  3.“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能概括立法最终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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