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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赵晓光 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25日15时,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欢迎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主 题: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时 间: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15时
        嘉 宾:赵晓光 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04-25 15:00]

  [主持人]随着数起惨痛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校车安全”的话题引发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深思。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经过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国务院日前正式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校车安全与发展开出“治病良方”。今天,我们就邀请到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做客演播室,接受中国政府网的专访,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04-25 15:00]

  [主持人]赵司长,您好。[04-25 15:00]

  [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赵晓光]各位网友好。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的关心,非常高兴能够通过中国政府网这个平台和大家就校车管理条例进行交流,欢迎大家提出你们所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04-25 15:00]

  [主持人]我看到网友关心校车安全是不是只有通过一个条例就可以管好了的?[04-25 15:01]

  [网友 巴山夜雨]校车出事了,国家就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是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部条例能解决得了校车安全问题吗?[04-25 15:01]

  [赵晓光]谢谢这位网友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应该说是应运应时而生,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问题这几年来显得越来越突出了。这个问题的出现有各个方面的原因,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怎么能够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校车安全管理的机制和制度,给校车安全提供一个法律上的保障,这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也是社会进一步发展所提出的要求。[04-25 15:01]

  [赵晓光]为学生提供校车,而且就校车的安全在制度上予以保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共同的做法。特别是像我们国家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乘坐校车的安全问题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04-25 15:02]

  [赵晓光]有段时间大家也注意到各方面的报道,校车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事故也连续发生了几起,我们也在考虑怎么样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在去年11月底明确做出批示,要求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我们立法当中关乎民生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说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还要把这个好事办好。这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方针,更多地听取全社会的意见。整个立法过程从开始起草到出台大概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04-25 15:02]

  [网友 王珉]从去年11月底温家宝总理作出批示,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前后不过四个月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立法的科学性能保证吗?[04-25 15:03]

  [赵晓光]我可以很高兴地回答这位网友。立法的科学性也就是说立法是不是符合实际,能否在实践中操作,另外立法所确定的各项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得到全社会的遵行,这就是科学性的问题。[04-25 15:03]

  [赵晓光]那怎么样做到科学性呢?这就要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保证。在4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做了很多事情。首先我们认真研究了最近几年各地方关于校车所做出的一些制度性的规范。其中有地方性法规,地方的政府规章还有规范性的文件,大概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有这方面的规定,有40多个市县级政府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们把这些规定加以认真研究找出他们共同性的东西,也就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基本的制度性要求。[04-25 15:03]

  [赵晓光]与此同时,我们还研究了十几个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校车的管理制度。请十几个驻外使馆搜集所在国的校车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04-25 15:04]

  [赵晓光]另外第二件事情就是我们深入了十几个省二十多个县听取他们的意见,我们听取了校长的意见、幼儿园园长的意见、教师的意见、家长的意见,我们还听了校车司机的意见,也听了运营单位的意见,我们甚至站在学校门口看看学生们下学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上下学,坐什么车、跟什么人,怎么走?都做了了解。特别是针对非法校车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三轮车甚至马车之类的我们都到现场实地去看,而且我们也听取了家长的意见,听听他们到底是什么样的反映。[04-25 15:04]

  [赵晓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去了贵州、重庆、湖南、辽宁的山区,进行了实地的考察和了解,直接听取基层的意见。我们对政府各个部门,从省、市、县一直到乡镇各级都做了一些接触。我们法制办有三个业务司直接参加起草工作,负责外事译审的司局,还有负责信息方面的司局同志都参加了这项工作。[04-25 15:05]

  [主持人]可以说是非常复杂的过程。[04-25 15:05]

  [赵晓光]是的。我们把草案起草出来后,把它发给各地方各部门征求意见,各个方面的意见很快都反馈回来了。[04-25 15:05]

  [主持人]那我也很想问您在您整个的调研过程中有没有什么事特别触动您的,您觉得解决校车问题关键的地方在哪儿?[04-25 15:05]

  [赵晓光]说句实话触动很大,一个很重要的触动就是我们国家的发展太不平衡。要保证校车的安全应该有几个要素:首先车况一定要安全;再一个汽车驾驶员的思想道德一定要过硬,甚至生活习惯也要健康,要关爱孩子,有责任心,与给一般单位开车还不一样,要有充沛的精力。所以大家也注意到我们对校车驾驶员提出那么多的要求,远远超出对一般驾驶员提出的要求。[04-25 15:06]

  [赵晓光]另外就是道路情况,路况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山区,有些道路确实不适合校车通行。有些道路路宽不过3.5米,要跑校车,特别是跑又大又结实的“大鼻子”校车,在有些地方确实不太现实。再一个孩子们住得很分散,有的山窝窝里面只有几户人家,这确实是我们政府应该注意的很大的问题,也是一个挑战。[04-25 15:06]

  [赵晓光]还有一个我们很受触动的就是学生家长有一个考虑是:希望孩子接受好的教育,接受好的教育就要到比较好的学校比如到中心校、县城校等等;另外就是担心上学太远,能不能就近,那就要上村小了,而村小教育资源相对就不如乡镇、县级学校好。[04-25 15:06]

  [赵晓光]所以家长也很矛盾,从保障孩子安全的角度讲,他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孩子徒步上学,走一里地、半里地或者家长送一送这是最好的,所以我们的校车条例里面有一个原则就是就近入学,一定要坚持这个方针。从长远来讲最有利于安全的,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就是就近入学。我们的导向大家非常清楚,也要特别强调这一点。[04-25 15:06]

  [网友 aaa]温家宝总理批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就是因为幼儿校车发生事故,幼儿园的孩子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可为什么把幼儿排除在校车服务范围之外?[04-25 15:07]

  [赵晓光]这个问题提得很直接也很具体,但我首先要说的是我们要正确理解条例对幼儿校车的规定。首先我要在这里明确的是这个条例的规定是对幼儿健康成长最为有利的规定。条例没有排除幼儿乘坐校车的问题,恰恰是明确提出要求,如果需要集中接送幼儿上下学的必须使用专用校车。而且一系列的管理都要适用于这个条例的规定,包括许可的问题、驾驶员的要求以及照管人员的要求等等,完全都要适用这个条例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更加重视了对幼儿的保护。[04-25 15:07]

  [赵晓光]条例为什么会给大家造成这样的印象呢?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确实注重了从实际出发,倾听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从一开始对幼儿乘坐校车的问题就有很大的分歧。三到六岁的孩子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甚至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意识,一般来说在这个阶段都应当由自己的家长、监护人来接送。让幼儿乘坐校车应该是在我们很无奈的情况下才做的,所以在征求意见时我们是把幼儿直接纳进了服务对象当中,也就是包括幼儿和中小学生。[04-25 15:11]

  [赵晓光]那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导向的问题了,我们对幼儿乘坐校车的基本态度究竟应该是什么?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我们不仅听了管理部门的意见,也听了幼教工作者的意见,也听了家长的意见。很多家长的第一个愿望就是希望我的孩子就在家门口上学,这是很好理解的,这也是他们很迫切的愿望,而为什么要乘坐校车呢?他们说我们没有办法才让幼儿乘坐校车了。[04-25 15:11]

  [赵晓光]所以我们就考虑到一定要把政府对幼儿校车的导向明确下来,我们首先强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要首先解决幼儿就近入园的问题,而且首先要由家长来接送,很好理解,三至六岁的孩子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很多家长都说把孩子送到校车的那一刻开始就开始担心。[04-25 15:11]

  [赵晓光]所以条例就强调了这一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或者说有责任尽可能地解决就近入园的问题,而且要提倡家长和监护人接送孩子,实在需要集中接送的时候又严格要求必须使用专用校车,这是一点不含糊的,而且要适用条例的安全管理规定。[04-25 15:12]

  [网友 占个沙发]为什么把校车限定为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7座以下的车辆接送学生是不是就不管了?[04-25 15:12]

  [赵晓光]7座以上的车是全社会的共识,为什么这么讲呢?刚才讲到我们在研究各地方制定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中都是定位在7座以上,或者是接送5个孩子,加上一个司机还有一个照管人员,那还是7座。[04-25 15:13]

  [赵晓光]再一个先前制定中小学生校车标准也是定在7座以上,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的校车管理条例保障安全只是规范集中乘坐的,所谓集中乘坐就不是一两个,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个数量的问题,当然大家也会说5个人好、8个人好还是10个人好。这要考虑多层次的需求,多一点就要考虑到保护范围的问题,如果定位人数在7座保护范围就宽、适用的就宽,如果15座、16座、18座就相应的窄了,我们尽可能的宽,就宽到了7座以上。[04-25 15:19]

  [赵晓光]但是这也有一个极限的问题,因为孩子乘车选择方式很丰富,邻里之间互相照顾,或者临时有的孩子家里面用私家车搭乘几个孩子,这是朋友邻里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而不是一种服务。如果说是服务的话就要既考虑接送孩子的安全有效保护,同时又要把这种有效保护达到最大程度,也要把这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相区别。不能把相互之间照顾、帮助的也拿到这里。所以我们理解社会可以说是约定俗成的,我们总结了这么多个县(市)的规定都是这样一个要求。[04-25 15:19]

  [主持人]那这种服务型的拼车有没有限制的问题?[04-25 15:19]

  [赵晓光]邻里之间的信任也不能超出规则,不能拉太多的孩子,只是相互帮助,同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04-25 15:20]

  [网友 钱从哪里来]条例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很详细,但对“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规定得很原则,没有根本解决。[04-25 15:21]

  [赵晓光]校车运行、购置包括维护的经费,应当说这是保证校车安全非常重要的问题,但说实话,这个问题本身不是校车安全条例解决的问题,校车安全条例主要是解决要开行校车时怎么开行?怎么能进入校车这个行列里面来,这要进行规定。开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要求,必须遵守什么样的规则。[04-25 15:22]

  [赵晓光]这位网友提出校车经费和资金来源的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条例当中也做了规定。我记得条例规定是这么讲的: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来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要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而且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具体办法要由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04-25 15:28]

  [赵晓光]在这里我想请网友们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资金的来源和分担作为法定的责任已经明确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这是没有问题的,是很明确的。还有一个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我觉得这应当是一个放心的事情了。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明确提出钱怎么来、谁来担,还规定了怎么去落实,我想从制度上来讲应当为校车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保障。[04-25 15:29]

  [赵晓光]条例当中也提出了一个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这个制度是非常好的,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实话实说,发达的地方和不发达的地方所能支持的能力有所区别。实际上国家支持的重点是面向农村,在农村当中支持的重点又是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恰恰在这些地方不仅是国家支持,也是社会都要提供支持的。[04-25 15:29]

  [赵晓光]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就有很多县向我们反映,有些大的企业,甚至是民营企业家包括国外都提出要捐赠校车。[04-25 15:29]

  [赵晓光]同时,在调查当中,我记得在山东就有一种模式,大的企业愿意为地方提供校车服务,他的职工家属很大,也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把相近的乡镇孩子都捎带进来了,这是好事,为全社会都提供关爱孩子的氛围,营造这种氛围是很好的,也是非常积极的。[04-25 15:30]

  [赵晓光]所以对这个问题不应该有太大的担心,但是在执行中会不会存在差别呢?这是会存在的,但是从整体来讲这次条例做了明确的规定,也是有保障的。[04-25 15:30]

  [主持人]有一种声音说这个条例规定多方筹集经费鼓励社会捐赠,这是不是推卸社会的责任,既然政府关心校车安全,为什么不仅仅从财政统筹里面规定校车经费的问题。[04-25 15:30]

  [赵晓光]这位网友说得也比较坦率,应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不存在推卸责任的问题。我刚才讲的规定中明确支持校车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这都很明确了。同时多方积极性都要调动和发挥,甚至也需要鼓励,不存在刚才所说的这方面的问题。我相信地方政府会把这个事情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加以保证的。[04-25 15:30]

  [赵晓光]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动起来了,校车开始购置了,很多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方都在这么做了,关心民生、惠及百姓是我们党坚持不懈的宗旨和原则,会这么做的。[04-25 15:33]

  [网友 开往春天的校车]农村地区是校车安全的“重灾区”,怎么保证农村的孩子坐上安全、规范的校车?[04-25 15:33]

  [赵晓光]对于农村地区的校车问题,我们在条例的起草和调查研究过程中感受也很深,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刚才网友讲到说这是“重灾区”,要看这个词怎么说了,不能全这么讲,只是说农村这个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更突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客运公交不是很发达,覆盖面有限。我们去的有些地方很多客运班线都是私人在运行,车况也不是太好,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04-25 15:33]

  [赵晓光]所以对这样的地区条例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条例的第三条第二款专门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这强调的就是农村,条例一方面是一种政策导向,同时它也是一个责任和义务的明确。[04-25 15:37]

  [赵晓光]在这一条里第三款规定了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接送服务。这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而且这里面又提到了必须是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两方面都做不到就必须要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04-25 15:37]

  [网友 kongfuz]我是一所民办小学的校长,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民办学校,我想知道民办学校能不能享受到国家对校车服务的支持政策?[04-25 15:38]

  [赵晓光]这是肯定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也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已经被各级人民政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车这方面也会同样的对待,不会有什么区别和差别,这点请大家放心。[04-25 15:38]

  [网友 校车]条例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都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牵头负责,这会不会造成责任不明确,监管责任难以落实?[04-25 15:39]

  [赵晓光]对校车安全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某一个部门负责不是不重视,应该说是更加重视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知道,整个条例贯穿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也就是说这项工作是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的,像教育部门要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要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还要组织培训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管理,还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交通部门也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对危险路段要进行整治,保证道路路况符合安全的要求。[04-25 15:40]

  [赵晓光]各个部门都是各司其职的,各个部门都有各个部门法定的义务,在这个条例当中各部门该做的事情都有相关规定,谁来主抓他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比一个部门牵头来做要求更加严格。[04-25 15:44]

  [赵晓光]负总责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全面的责任,这个地方你所管辖的范围内校车有没有、应不应当配备?而且校车发展的状况如何?今后检验的标准很多,包括是否出事故等等,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起全面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最终的责任,这就要对工作做出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这个责任,比某一个部门牵头要求更加严格。[04-25 15:44]

  [网友 网友zhaoyan11]我是一名小学生的家长,我们这里很多接送学生的个体车辆安全状况很让人担心。请问条例为什么要允许个体户提供校车服务,安全能有保障吗?[04-25 15:45]

  [赵晓光]条例是允许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例不是简单的、一般的允许,是要求个体运输经营者要在县级政府组织的情况下,而且是要按照县级政府的规定来从事校车运行。[04-25 15:45]

  [赵晓光]也就是说这是由地方考量的,允许他进来的话就要有一个制度的约束和规定,允许他进来以后你还要把他组织起来,不是简单的散兵游勇,一个校车开到门前,门一打开学生就上来,收一点钱回到家。不是这样的,要有统一的要求,要拿到许可,要配备照管员等等。[04-25 15:48]

  [赵晓光]在这种条件下才允许个体经营户介入校车活动,因为个体比较单一、比较散,自己的车自己管没有外部的监督,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既保证了校车的安全,对个体运输经营者也是比较有利的。[04-25 15:48]

  [赵晓光]之所以我们做出这样的规定有这样几个考虑:[04-25 15:48]

  [赵晓光]首先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个体经营者也要得到充分的尊重,他们有能力提供这样的服务也要鼓励他们参与这样的服务;[04-25 15:49]

  [赵晓光]其次要从实际出发,现在有些地方在一段时间内或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很快地或者很好地满足提供校车服务的要求;[04-25 15:50]

  [赵晓光]第三,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个体运输经营者只要在地方政府严格的组织管理之下,像有的地方要签订三方协定(学校、家长、个体经营者),有的地方要由县级政府安装GPS,甚至安装一些可以监控的设备,比如孩子刷了卡就可以上车,上车后孩子是不是在车上,车在哪里大家都可以通过电子监控的方式及时发现,这就满足了安全的要求。[04-25 15:50]

  [赵晓光]所以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觉得对个体运输经营者参与校车服务,只要符合规定,按照这个制度进行经营,而且在县级政府的管理下是可以的。[04-25 15:50]

  [主持人]您刚才所说的高科技的手段植入校车里面的大概有多少个地方可以实现?[04-25 15:50]

  [赵晓光]我们研究时开始把这个事情看得比较重,后来经过了解,像辽宁有一个也不是很富裕的县,我看到的材料包括下去的同志回来反映说花钱也不是很多,现在按照国家的要求从事运输的车一般都要安装GPS的定位系统,另外刷卡的设施也不会花很多的钱。[04-25 15:50]

  [主持人]但是我们没有统一的规定?[04-25 15:51]

  [赵晓光]我们把这个规定在条例里面已经明确出来,由县级政府来做,你要允许进来就要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会这么做的。但是具体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政府购置校车交给其他方面运营,或者由公交集团提供能够满足的话也可以。[04-25 15:52]

  [网友 校车司机]我是一名校车司机,条例规定的校车通行优先权制度很好,可有的司机连消防车都不让,会避让校车吗,校车的通行优先权能落实吗?[04-25 15:52]

  [赵晓光]校车通行优先权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实际上这也是一个行车文明的标志。我们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也听到了这种担心,但是绝大多数的声音是要求规定这个优先权的。对这个事情我们要持一个比较理性的观点。[04-25 15:53]

  [赵晓光]首先作为一个法定义务一定要规定;第二也要考虑到现实的情况就是人们没有这种意识,但是这种意识一定要加速培养,而且一定要通过制度性的规范树立这种意识,这样会更有力度;第三,条例实施初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我们也规定了一些处罚,虽然不是很高但是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再一个在大城市里面交通比较拥挤,越是这样越应该让全社会树立这样的观念和意识。不能以现在了不了解、知不知道来考虑立法,要从客观的要求和需要来做出这方面的规定。[04-25 15:57]

  [赵晓光]我们相信这项制度虽然有些意识现在没有培养得很充分,但是不用很长的时间大家都会树立这样的意识。[04-25 15:57]

  [主持人]我看有在北京的网友说在北京已经看到了黄颜色的校车了,这是不是正规的校车呢?[04-25 15:57]

  [赵晓光]校车已经有标准了,符合这个标准的校车,才算是标准校车。刷成黄颜色的不一定就是标准校车,关键是看是不是符合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绝对不允许出现,而且处罚也是相当严格的,要没收、销毁,对车辆的拥有者、使用者都要给予严厉的处罚。[04-25 15:57]

  [网友 红绿灯]我是一名交警,在常年的执法工作中,感到有些司机素质很差,条例对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接送学生,以及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处罚太轻,起不到警示、惩戒的作用,为什么不能罚得更重点?[04-25 16:05]

  [赵晓光]这有一个过罚相当的问题,违法行为和给予的惩罚要相适应,只要这种规定能够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就应当是比较适度的。[04-25 16:05]

  [赵晓光]拼装车和报废车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对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来接送学生的,我们这个条例的规定要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一般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处罚还要严格,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要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使用拼装车或报废车接送学生的话要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同时也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04-25 16:10]

  [赵晓光]这就是考虑到这种行为直接危害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该是一种新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所以加重了处罚。这种处罚现在看来应当是过罚比较相当的,首先车要收缴并强制报废,驾驶车的人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说处罚是比较重的。[04-25 16:10]

  [主持人]我看有网友也说到他们还是有这个意识和觉悟在行驶过程中要让校车的,但是校车有没有统一的标识让旁边的人一眼看出来它是校车?会不会有的车特意刷上很醒目的黄色让别人以为这是校车,我看网友有这种担心。[04-25 16:11]

  [赵晓光]这只是一种担心,经过我们严格的管理,总体上应该是可控的。[04-25 16:11]

  [主持人]那我们有没有统一的标识或者有什么能够证明它就是规范的校车的呢?[04-25 16:18]

  [赵晓光]有。条例做了这样的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该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标牌画上儿童背着书包的图案,有的写着校车字样,包括站点都有统一的标识,而且非常醒目,我想随着条例的实施,这方面的管理规范工作也会跟上的。我们到有些地方去看这还是挺明显的,车本身明显,停靠站点明显,特别是专用校车一到停车站点,相应的指示性标志就会出现。[04-25 16:19]

  [网友 dongfeng]我是一家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的负责人,条例已经实施了,可我们公司的车和驾驶员都还是以前办的旧手续,还能继续干吗?[04-25 16:19]

  [赵晓光]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所有的行为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也就是说在90天之内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应该办理相应的资格和许可,在此之前可以继续提供校车服务,90天以后没有许可和资格就不能再提供校车服务了。[04-25 16:20]

  [网友 hellokitty]条例最后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继续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过渡期”会不会把变成“无限期”?[04-25 16:22]

  [赵晓光]条例之所以对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规定过渡期,主要是考虑到,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是一项新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由省级政府规定过渡期的期限,是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由省级政府规定过渡期的期限比较符合实际。[04-25 16:28]

  [赵晓光]对于“过渡期”会不会成为“无限期”,我相信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一个过渡期限,这个过渡期限可能长一些,也可能短一些,但不可能规定一个“无限期”的期限,这是一个制度性约束。其次,条例施行后,各省规定的过渡期限互相之间必然有个比较,这也是一个互相促进的过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相信我们的政府,特别是在这样重大的民生问题上,绝对不会推诿责任,同时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会给予有效的监督。所以,尽管各地情况不同,所规定的过渡期限会有长有短,但绝不会出现“无期限”的情况。[04-25 16:28]

  [主持人]刚才您也一直在用“专用校车”这个词,较之“专用校车”这个词难道还有非专用校车吗?[04-25 16:28]

  [赵晓光]你提到有非专用校车,可以这么理解。根据条例的规定,校车服务的对象是初中生和小学生,小学生要使用专用校车、幼儿园要使用专用校车,这就意味着初中生未必使用专用校车。[04-25 16:29]

  [赵晓光]这也就相当于其他符合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的车可以用做初中生作为校车来使用,这主要是针对初中生从年龄特点、体征以及身心健康和自我保护意识甚至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强,他们能够独立地、安全地乘坐车辆,这也就是说可以和普通用车是一样的。[04-25 16:32]

  [赵晓光]就这一点来讲,专用校车就是相对于小学生和幼儿使用的校车。从各种车辆的标准要求,包括座椅的要求、必须有安全带的要求,而且座椅大小、高矮,门高低宽窄的要求与普通车都是不一样的,这种车生产出来就是为了作为校车来使用的,所以叫做专用校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实有非专用的校车存在。[04-25 16:32]

  [主持人]所以使用时我们也要注意非专用校车被拿来接小学生?[04-25 16:33]

  [赵晓光]是这样的,这是完全禁止的,在过渡期结束后那是绝对不允许的。[04-25 16:34]

  [网友 Panzer]我是一名教师,一直在关注着今天的在线交流,赵司长对其他网友的回答也解除了我的很多疑问。我还想问赵司长,您认为要贯彻落实好条例,最关键的是什么?[04-25 16:35]

  [赵晓光]当然,笼统地说关键是在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则在政府,各个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来,特别是我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抓总责,因为他要具体操作、具体落实。而且我想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使各个部门都各尽其职,政府的责任一定要到位。[04-25 16:35]

  [赵晓光]再有就是学校,学校是最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的,他同时也是需求方的一方,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再有学校和学生接触得最多也最直接,对保证学生的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04-25 16:38]

  [赵晓光]再有就是学生的家长,大家都很关心幼儿和小学生,其实对幼儿和小学生影响最大的是家长,最关心的也是家长,所以他们要教育孩子们遵守各方面的要求。另外他们也要起到监督的作用,利益最相关的就是他们,他们也最应该具备监督的责任,同时也最有监督的积极性。[04-25 16:38]

  [赵晓光]还有就是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孩子,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校车。[04-25 16:39]

  [赵晓光]所以我们的条例中有一条这样的制度,也需要全社会都知道:要求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的行为,对于所举报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为也要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04-25 16:39]

  [赵晓光]我相信人民群众对校车的关心会通过对校车安全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体现到最大的程度,只有全社会共同关心,这个条例才能贯彻好、实施好。[04-25 16:39]

  [网友 CDLWS]赵司长好,请教您:条例中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有没有具体的方案?或是对比较贫困的地区,例如贵州等,有没有一些财政的倾斜? [04-25 16:39]

  [赵晓光]我相信是有的,国家对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肯定会有倾斜的,而且主要体现在这种倾斜政策上。[04-25 16:39]

  [网友 忧心的家长]我是一名学生家长,我孩子现在坐的车都是雇佣的车,没有校车标牌,而你们条例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的才叫校车,那么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拉学生的车都不是校车了,条例还管不管这些车?如果把没标牌的车都当成黑车,那我们的孩子就没车可坐了。[04-25 16:40]

  [赵晓光]这是很具体的问题,我们条例的实施在有些地方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排除这种情况,这是非常暂时的。所以条例的实施非常关键,所以绝不允许那种不符合条件的、没有经过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的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做出相应的安排,事实确实如此。但我相信政府也都会做出妥善的安排。他所讲的这种不符合条件的黑车也绝不能再持续下去。[04-25 16:40]

  [网友 海底鲨]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校接送学生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而全年学生上学时间不超过200天,每天车辆运营不超过2两小时,运营8年就要强制报废。而车辆购置、运营费用高昂,在当前中国经济条件下,是不是太浪费啦。[04-25 16:40]

  [赵晓光]如果是这样肯定太浪费了,汽车报废的标准除了年限还有公里总数的要求,不会让行驶时间很短的校车就报废了。[04-25 16:41]

  [主持人]这个公里数是多少啊?[04-25 16:42]

  [赵晓光]大家可以查一查,都有,不同类型的车标准还不一样。[04-25 16:42]

  [网友 an]《校车安全条例》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吗?什么时候发布?[04-25 16:42]

  [赵晓光]这个条例只是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有些具体的制度还需要各地方结合自己的实际来加以细化的规定。这种规定各个地方总的精神原则是一样的,但是具体做法、要求不完全一样,会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这样的规定在全国来讲暂时还没有考虑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但是条例明确在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04-25 16:44]

  [主持人]如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交管、安监等部门都能够真正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老师、家长也都提高安全意识,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校车交通环境,相信一定能够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04-25 16:45]

  [主持人]感谢赵司长回答网友的提问,感谢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节目再见。[04-25 16:45]

  [赵晓光]谢谢。[04-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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