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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校车安全条例“空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其中规定,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至此,公众企盼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终于尘埃落定。回过头来看,此时离造成19名幼儿死亡的甘肃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已有四个多月了。相较于过去很多制度的难产,这项制度的推进与出台,还算是比较迅速,值得赞扬。当然,即便在这段并不算太长的时间内,中国一些地方仍然发生过多起校车安全事故。这也意味着,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是刻不容缓的。现在制度出台之后,接下来,就要看这项制度能不能得到真正信仰,被切实执行。

  不必讳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会面临种种利益博弈。不论是学生就近入学,还是校车安全管理,都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一项制度,如果不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价值,就会在执行中遭遇种种推诿,难以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事实上,这些年,很多曾经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也曾经带给公众巨大的失望。比如,当初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很好地执行,原因就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未能完善。

  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了,那么,也就必须迅速启动配置制度建设,必须强化相关执行力度,来让这项制度及时发挥效力。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来说,现在,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问题上,政府和学校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背后既涉及公共管理问题,又涉及诸如择校费之类的利益博弈;在校车安全由谁来监管的问题上,教育、公安、质监等部门职责到底应该如何厘清;而赋予校车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同样会带来很多权利与利益的新矛盾。这一切,都必须通过相关配套制度,来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使公共利益迅速实现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最大价值,只能通过有效执行来体现。如果制度不能执行,就会损害公众对制度公信力的信仰。公众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抱着极大的期待,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恐怕有多少期待最后就只能变成多少失望,最终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因此,现在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迅速做出反应,厘清自身要承担的责任,来积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调配人力、财力、物力,来平衡这背后的利益博弈,同时,还应理顺相关监管体制,铲除可能出现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沉疴痼疾,彻底杜绝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等现象。

  从这个意义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也仅只是一个开始。在校车安全得到制度赋权之后,如何让这项制度获得普遍的信仰,如何让这项制度在现实中不打折扣地得到执行,对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来说,又是一种新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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