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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要不得“慢作为”

  近期,“慢作为”行为越来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各地也纷纷制定整治“慢作为”行为的政策、方案,积极掀起一轮整治机关“慢作为”的行动,可以说“慢作为”行为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那么,安全监管领域的“慢作为”又表现在哪些方面?笔者认为只有认识到安全监管的“慢作为”,杜绝安全监管的“慢作为”,才能有效地防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笔者从安全监管的角度谈一谈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慢作为”现象。

  安全监管部门要不得“慢作为”。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少安监部门内部科室职能交叉,办事手续繁琐,不论问题轻重缓急,一律按部就班去办,一些很容易办的事情都推诿扯皮,即刻能办到的事情找借口拖着迟迟不办,今年能解决的事情拖到明年,若想快点审批、快点盖章,少不得上上下下地“打点”等。由于个人素质产生的“慢作为”行为不仅浪费企业或行政相对人的时间,而且给其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事项是代表政府为人民办事,这样的“慢作为”行为不仅给政府摸黑,而且影响政府的执政、执法能力。

  安全行政执法要不得“慢作为”。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以上两条中,我们不难认识到两个重要词汇:及时和立即。这就告诉我们,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要依法及时、立即作出行为,不能稍有迟疑。有的安全执法人员把手中的这点权力看做寻租的资本,有权为大,居上为大,以慢作为谋一己之私利,不及时处理或执法力度不够。

  企业的事故隐患整改要不得“慢作为”。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在整个安全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在安全监管上的“慢作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命运,主要表现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对违规操作的员工不立即处理等。有的企业过度依赖安监部门的执法,对于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他们能够做到及时改正,但对于企业内部的安监员指出的隐患或违规操作就重视不够,形成“慢作为”行为,有的事故隐患本来可以立即整改的却拖上几天甚至十几天,有的违规操作甚至“光说不做”几句“下次注意”就轻易放过去,存在这种现象是很危险的,多少次惨剧的发生都是因为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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