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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 作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 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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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安发[2012]1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施“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的目标要求,决定2012年为“基础建设年”,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发展理念,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基础建设年”活动,以责任落实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山西煤炭工业率先走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目前全省整合煤矿全面开展建设改造,标志着已由整合接管的重组阶段进入改造提升的建设阶段,再用2到3年时间将逐步转入正规循环的生产阶段。为此,今年必须紧紧抓住建设阶段的有利时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突出“治瓦斯、摸清水”两大重点,实施两大灾害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目标。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先进水平,实现重特大事故零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任务。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以“11238”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建设年”活动,即重点围绕“一种意识、一条主线、两大行动、三项推进和八项工作”展开。

  树立一种安全意识:树立“居安思安、打造久安”的安全意识,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确立一条活动主线:以标准化建设为活动主线,立足基础、依靠科技、着眼创新、强化监管,实行高端标准引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实施两大攻坚行动:在全省煤矿实施瓦斯和水害治理攻坚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瓦斯、透水事故发生,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牢靠的基础保障。

  强化三项重点推进:紧紧按照“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的目标要求,力争通过“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四条路径,不断巩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大好局面,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进而朝着根本好转的目标迈进,为实现长治久安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推进全面安全,重点从全面覆盖和全员控制入手,加强对煤矿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推进本质安全,重点从煤矿的基层和基础入手,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推进持久安全,重点从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入手,推动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炭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的能力,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安全监管有效模式。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推行业务保安,强化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要以全员业务保安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员的范围要涵盖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等,保安的重点要突出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通过推行业务保安,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特别要强化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持续加大安全投入,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要强化区队长和班组长岗位安全责任和权力,赋予其对现场安全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有权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上级违章指挥,有权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工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井下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二)抓住瓦斯和水害,实施两大灾害治理攻坚行动。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紧抓住“治瓦斯、摸清水”两大重点,组织实施瓦斯和水害治理攻坚行动,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加以推进,切实提高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的科学化水平。一要加强灾害治理基础管理。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防治水规定》,认真组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开展煤矿水文地质和老空区普查,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强化探、掘分离管理。二要健全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建立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足配强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到年底,全省50%以上的生产矿井达到要求;加快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到年底,全省的建设矿井和生产矿井全部达到要求。对不达要求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三要积极采用有效综合手段。在瓦斯防治上,要综合运用采场布局、系统改造、监测监控、区域治理、抽采利用等综合手段,逐步转变防治方法,加快推进瓦斯防治由风排为主向抽排并举转变、由边抽边采向先抽后采转变、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由被动抽放向主动利用转变,确保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在水害防治上,要自觉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不断改进单一的探测方法,将勘探与问探(水文地质调查)相结合、将物探与钻探相结合、将水平探与立体探相结合、将水样化探(验)与征兆预探(测)相结合,有效提高探水的可靠性。四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要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不断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提高对事故的预控能力。要加强作业场所瓦斯实时监测监控,积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根据矿井通风系统现状,建立三维通风动态仿真模拟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可靠性评价,对通风系统调节方案和调节效果实行预先评估,实现动态分析和及时决策,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五要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继续深化以查隐患为手段、促整改为重点、防事故为目标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的功能,注重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行高端标准引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一要形成更严格的促进机制。积极利用政策扶持、评比激励和处罚约束等手段形成引导促进机制。将标准化作为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进一步推动达标工作。凡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要在2012年1月底前,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限期达标。二要出台引领性的高端标准。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行为目标,按照分项目、分类别和分等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坚持普遍性的一般标准和引领性的高端标准相并存的基本原则,制定新形势下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设定标准过渡期限,从一般化标准建设向高端化标准建设发展,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三要强化动态化的达标管理。更加注重标准化的内涵建设,突出动态达标管理,将建标、对标和达标步骤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督促检查频次,半年或分季度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评比工作,推进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达标。四要建设专业化的考评机构。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重点培育和积极扶植满足必要技术条件的标准化考评机构,出台考评办法,加强考评机构和考评工作的管理,严格标准化年度考评工作。

  (四)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加大安全知识普及力度。以职业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全员培训为重点,进一步创新知识普及形式和教育培训手段。要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学习,特别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不断增强煤矿职工灾害辨识、防范事故的技能和自保互保、自救互救的能力。要认真组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要全面开展煤矿“六大员”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素质提升培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要大力实施“十二五”专业学历提升工程,利用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合作办学力度,积极培养煤炭专业技术人才,不断壮大煤矿安全人才队伍。要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继续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先进校后入矿的用工模式,将从业人员素质列入安全准入基本条件,扎实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要加大基层班组建设力度,强化班组民主管理,开展“人人都是班组长”的活动,一人一班轮流当值班班组长,形成班组人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持续改进”的现场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创建安全班组。要积极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大力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内涵丰富、注重实效”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安全发展意识。

  (五)规范安全监管执法,实施依法治安方略。一要推行分类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创新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按照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原则,实施差别化、针对性的监管方法,不断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大力开展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效果,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权和实效性。二要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原则,健全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三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煤矿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工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四要严厉惩处事故矿井。不断强化对事故矿井的查处通报、事故约谈、经济罚款和停工停产等主要惩处手段。建立事故矿井整顿恢复机制,对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期限3个月;对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期限6个月;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整顿期限1年。整顿结束后,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六)大力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矿井安全监督管理。一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准入程序。全面推行安全前置审批制度,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把安全作为煤矿设计、建设、技改等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二要大力整顿和规范施工企业管理。严格施工企业资质的备案管理,认真开展施工企业能力评估,依据其建造师、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以及资质等级,合理界定其允许承包的项目数量和矿井规模,不准超界定的项目数量和矿井规模承包建设项目。三要大力整顿和规范施工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施工项目(中标)备案管理,在全省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清理和禁止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企业进入建设领域。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挂靠或转让资质行为,一律按违法转包行为对待,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责令停工整顿,对企业处200万元罚款。四要大力整顿和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特别要加强建设矿井的防治水管理,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实行探、掘主体分离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承担井下探放水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掘进施工作业、监理单位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五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矿井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执行“双带班下井”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实行分期管理、分项验收,严禁“赶工期、抢进度”行为,不断规范煤矿基本建设秩序。

  (七)切实突出源头治理,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要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积极贯彻“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一要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认真落实煤炭部门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危害申报,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构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二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超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实施防治煤矿粉尘、噪声、高温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创造良好作业环境,积极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八) 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力度,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技术力量和救援能力,积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作用。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要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应对和处置事故灾难,防止事故扩大。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做好今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全省煤炭系统要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安全△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抄送: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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