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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事故调查公告制度

  长期以来,当某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新闻媒体仅侧重于事故现场报道,具体事故原因多以一句“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了事。事实上,除极少数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事故外,绝大多数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都不会再有后续报道,常人即便使用专业搜索工具也查不出事故原因。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4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对事故处理情况向外面进行了公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将所有的非保密事故全部公布,二是对外公布途径限于内部文件或发布单位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实际上,能够浏览到这些事故信息的人不多,能从这些事故中受到教育的人更少。

  这一问题这既不利于教育人民群众,不利于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意识;也不利于普及安全知识,不利于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从《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入手,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事故调查公告制度”,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由事故单位在相应级别媒体上刊发公告,将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分析、防范整改措施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向社会告知,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事故调查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不难发现,每年都有众多事故如出一辙,教训极为深刻。以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中毒窒息死亡事故为例,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不完全统计,2006年死亡人数为252人,2007年为217人,2008年为166人,2009年为194人,2010年为167人,2011年截至8月9日已达137人,其中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占到半数以上。2006年到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专项事故通报达9份之多。为什么血的教训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根源在于人们根本不懂安全知识,缺乏相关常识,不会识别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造成缺氧风险的场所,事故防范处置技能缺失,包括部分安监人员也欠缺相关知识。某地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普通老百姓只知道又出事了,至于为何出事,如何防范,不得而知。下发的文件不可能传达给全体社会公众,安全培训课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建立事故调查公告制度却能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事故具有灾难性和突发性,媒体报道易吸引眼球,每一份事故调查公告都是一次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过程。惨剧令人痛心,事故令人警醒,人们在了解事故全貌的同时,也会学到安全生产知识,经验教训。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科研工作也多了些素材。

  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伤害,让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调查公告义务,把事故真相告诉给大家,既是履行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补偿。另外,公告事故调查情况,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事故调查公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程序

  事故调查公告制度适用于所有应由《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将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对不涉密事故进行公告。

  刊发事故调查公告的媒体应不低于事故调查组级别,为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刊发内容须经事故调查组审核同意。

  刊发事故调查公告应及时,可作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刊发公告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按责任大小分摊费用。事故单位拒不执行公告义务的,由安监部门代为公告,相关费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故单位已不复存在的,由安监部门代为公告,费用由财政负担。

  前车之鉴唯有广告天下,后人方能不重蹈覆辙。建立事故调查公告制度,把鲜血写就的教训公布于全社会,让大家举一反三、让更多的人汲取教训,有利于形成“一家单位出事故,全国人民受教育”的事故防范机制,不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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