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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在安责险中的作用

  2006年以来,全国各级安监部门在当地保险机构的配合下,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工作,对提高企业抗风险赔偿能力、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9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安责险“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的投保、赔付、参与事故预防工作等相关事宜”。相比传统营销模式,有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的服务体系中包括保险方案设计、招标谈判、强化事故预防机制等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得到了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企业的普遍认同。

  推行安责险三种做法

  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服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公司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和价格行情,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以维护投保人合理权益为前提提供专业化保险经纪服务的。

  在实践中,保险经纪公司在安责险领域中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制度和模式、量身设计产品和方案;协助选择承保公司并办理投保手续;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协助投保企业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公司通过其专业人员直接营销其规范性产品的业务称作“直销展业”。在保险公司的直销业务模式下,产品条款措辞、费率价格等均属于保险公司格式化条件,核保、签单等工作也均由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负责操作,出险后的定损、赔款等则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直接与客户协商处理。

  选择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与前述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定义对照可知: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协助其代卖保险产品的机构或个人,代表卖方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则是受投保人委托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代表买方投保企业。有的地方在试点过程中成立的代理公司,实际上是行使了部分经纪公司的职责。

  不同做法产品差异

  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工作的3种做法中,从企业客户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性质上区分,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购买适合自身风险特点的个性化安责险产品;另一类是企业直接或通过代理渠道购买保险公司的格式化安责险产品,两类产品的区别是很大的。

  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量身设计个性化产品

  保障范围合理拓宽。与保险公司已有的格式化“雇主责任险”加“公众责任险”的产品不同,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推行安责险的总体要求,为高危行业企业设计的个性化产品保障范围可涵盖三方面:对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暨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事故救援费用的合理补偿,包括部分“无责赔偿”保障。这样的产品可以满足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对事故处理的不同层次要求。

  保费计算依据合理确定。与保险公司产品按照参保人数为单位计算保费的模式不同,保险经纪公司从参保企业的要求出发设计的个性化产品的保费一般以行业、企业投保限额为基数,以企业员工人数、所在地址、安全评价等级、往年事故记录等为费率调整参数,这样既可以将保费水平与行业企业实际风险情况挂钩,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自主选择并合理控制保险成本,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和设备投入。

  赔偿项目和标准合理约定。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和行业的需求,合理约定赔偿项目和额度,包括可能涉及的死亡补偿款、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种事先约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方案能够有效减少安责险的索赔争议和纠纷,免除投保企业的后顾之忧。

  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格式化产品

  难以保证企业保险权益。保险公司直接出售给投保企业的是现有的、同质的、全国统一的格式化保单,其产品是由保险公司单方设计的,投保企业在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博弈的过程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价格条款谈判,还是后期服务和索赔,企业的保险权益都难以得到保证。

  难以有效实现安责险的事故预防职能。 保险公司格式化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不会针对高危行业的特殊性,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机制;同时保险公司负责安责险业务推广的市场人员也只能负责推销产品,无法有效实现安责险的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服务安责险的作用

  安责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推进安责险的开展。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投保企业来说,引入保险经纪机构协助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不仅可以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能够获得质优价廉的个性化产品,还可以获得保险经纪机构的全程服务,有助于建立起保险辅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保险经纪根据自身的地位和职能,可以为部门、行业和企业在以下几方面起到业务参谋顾问的作用。

  为投保企业量身设计保险方案

  根据投保行业企业的风险和需求量身设计安责险方案是保险经纪公司擅长的领域和职能所在,而这也恰恰是其他安责险操作模式中最需要完善的重要环节。一整套保障完善、价格合理、索赔服务体系健全、突出事故预防功能的方案是安责险试点工作能否顺利推行的必要条件。

  协助投保企业招标选择保险公司

  推行安责险如何在服务、价格、条款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是摆在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面前的课题。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是它作为保险领域的专业机构,可通过科学、规范的保险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客户选择价格合理、服务有保障的保险公司参与安责险业务;经纪公司还能通过设定服务考核办法和定期评价调整机制协助客户方约束保险公司服务,掌握市场的主动权。

  协助企业进行出险后的索赔善后工作

  企业投保出险后,索赔流程是否顺畅、索赔结果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影响到安责险推进工作的社会影响。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是它在收到投保企业出险通知后即刻告知企业如何采取减少损失、控制风险以及保护现场的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赴现场进行必要的索赔勘验。在索赔处理的全过程中,经纪公司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协助客户处理索赔及善后工作,包括提出专业建议、跟进赔案的进展,并在必要时组织与保险公司的索赔协调会议,合理鉴定事故原因、赔偿标准等,以帮助客户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推动投保行业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作为服务投保企业的保险专家,保险经纪公司能够在分析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特点和企业风险情况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通过组织不同地区不同层面的保险说明会、重点客户走访,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向投保企业、员工宣贯事故预防专业知识和事故案例,提高投保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能够实现推行安责险重在预防的工作目标。

  引入保险经纪公司的优势

  有助于正确把握安责险试点工作的总体方向

  保险经纪公司以投保企业的风险状况和需求为基础,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设计保险产品和服务方案;通过专业、科学的招标采购选择服务优质、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参与承保服务;同时,经纪公司的事故预防工作和风险数据的汇总分析职能还能为安全生产监管机关提供参考资料,方便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情况。

  有助于平衡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关系

  高危行业、企业由于保险业务专业的局限,参加保险常常出现保险价格过高、保险服务缺失的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依靠自身的保险专业实力和市场议价能力,基于安全生产企业的风险特点,为企业提供各类专业保险资料和服务,避免保险公司“一言堂”;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经纪公司能够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受害人的索赔要求,维护投保企业投保权益,平衡与保险公司的专业对等关系。

  有助于通过规模实现大数法则

  有了专业经纪公司的支持,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价格更低、保障更宽、服务更好的保险产品,通过安责险的公众认同度提高,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参保率,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保费规模,实现大量同质化风险单位的投保集合,形成“团购”的规模,以满足保险的“大数法则”要求,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险价格,减轻企业支出负担;同时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和理赔服务质量,实现安责险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这也是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在高危行业推行安责险试点的目标要求。

  综上所述,引入规模和信誉良好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安监部门推行安责险试点工作,是政策性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理性选择,也是推动安责险工作,实现多方共赢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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