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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顽疾呼唤制度革新

——我国职业病现状及监管体制机制观察

  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目前已进入了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低产业链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大量劳动者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会则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成本。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

  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职业病爆发的趋势,正从沿海发达地区向内地欠发达地区延伸,从大型国有企业向中小型私营和外资企业延伸,从传统的高危产业向各个产业延伸。由于涉及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力度、经济发展产业格局等问题,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问题已经被推到舆论的风头浪尖、制度变革的前台。

职业病事件频发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职业病患者中最大的群体为尘肺病患者(70.2%);其次为职业中毒群体(19.1%),主要为苯中毒、镉中毒、铅中毒;其他职业病种类则为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炎、职业性肿瘤等(10.7%)。

  尘肺病事件

  据2010年卫生部发布的公告,在2009年1万8 128例新增职业病中,79.96%的患者为尘肺病,与2005年新增尘肺病(包括矽肺病)9 173例相比,4年间尘肺病患者数量增长了98%。这些数据只是确诊的病例,而确诊病例数与实际病例数存在着较大差异。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由于具有较高的患病率,职业病案件常以集体形式爆发。2010年5月,华北某市关闭煤矿后,该地区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人数超过500人;河北省张家口市某矿山企业矽肺病案件中,涉及职业病患者119人;香港力奇珠宝首饰制造厂职业病工人索赔案中,矽肺病患者人数达76人。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一些在其他省份从事采矿或冶金的农民工,在长时间接触粉尘或有毒物质后,返回其家乡,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病案件开始集中爆发,越来越多的“矽肺病村”被媒体曝光。据新浪网报道,2010年甘肃省古浪县黑松驿镇庙台子村的314名农民工在返乡后被发现患矽肺病,其中17人已经去世;2010年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的40名返乡工人中24人被发现患矽肺病,其中2人已死亡;2009年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嘉北镇永安村400多名返乡农民工被发现患矽肺病。

  职业中毒事件

  根据国际工会联盟2010年9月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报告,自1992年以来,苯中毒和正己烷中毒成为新发现的职业病。至2003年,由化学溶剂造成的职业中毒已成为第一位的致命性疾病,患病率从1989年的3%上升到2007年的60%~80%。[l3] 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第一起事件发生在199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鞋厂的7名女工因接触含有正己烷的胶水而造成职业中毒。1996年,深圳辉凯电子工厂的76名工人在做清洁时,因接触含有高浓度正己烷的化学溶剂而中毒。2000年,广东省东莞市关台印刷厂的8名工人被诊断为慢性正己烷中毒。2001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日东电工厂的26名女工被确诊正己烷中毒,另外200多名工人的健康受到损害。近几年的职业中毒事件表明,职业中毒已由制鞋业、印刷厂转移到电子业、货物和集装箱制造业。

  集体铅中毒事件在2009年呈现了集中爆发的态势,共有4035人被确诊血液中铅含量严重超标。如:2009年8月,湖南武岗精炼锰加工厂发生1354人铅中毒事件;2009年9月,福建上杭县蛟洋华强电池厂发生121人铅中毒事件。

诊断路艰辛且漫长

  2009年6月,张海超 “开胸验肺”。他的这一行为,让国人了解了职业病患者诊断路上的艰难。

  材料难求

  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如下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调查中发现,48%的患者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而被拒绝的达83%。而这些材料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和单位拒绝给这些档案材料。

  在患病工人向受雇单位索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时,企业往往采用拖延的战术,致使患病工人最后只得放弃法律手段维权或在等待中死去。2009年,受雇于广东省东莞马士基集装箱有限公司的一名喷漆工因患白血病去世就是一个例证。从3月患病到9月去世,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里,该公司拒绝承认职业病防治机构所作的诊断结论。由于劳动合同于6月到期,该公司还借机解雇了这名员工,并且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迟迟不向职业病防治所提供职业史及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材料。由于公司的干扰,该工人在未得到任何治疗的情况下于9月27日被迫出院。2009年10月30日,这名工人不幸死亡。直到1个月后的11月25日,其才被认定为工伤。

  诊断结果不一

  在劳动者申请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工作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与家乡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所出具的诊断结果不一致。更有甚者,同一机构在不同时期开具的诊断结果也不同。国际工会联盟在其报告中列举了收集到的7个这方面的案例,其中2个为:江华君(音)2005年10月11日被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病Ⅰ期”,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2006年4月5日却诊断为“未发现有矽肺病症状”;杨仁斌(音)2005年9月被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病Ⅰ期”,2005年10月却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未发现矽肺病”,而在第三次诊断时,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又将其诊断为“矽肺病Ⅰ期”。

  诊断结果的不一致,对(疑似)职业病患者最直接的影响是,无法进入工伤认定及索赔程序。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同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之间互不承认诊断结论。肖华中(音)是四川省渠县的一名退休煤矿工人。他于2010年4月被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硅肺Ⅲ期”,但渠县社保局和煤矿主表示不承认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结论,称只有渠县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作的诊断结论为“硅肺Ⅲ期”时,才给予其赔偿。

  等待时间过长

  职业病患者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后,才能进入工伤处理程序。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患者等待职业病诊断结论的作出,花的时间中值为34天。57.8%的患者需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领取到工伤认定书,但其中最长的达到了1461天。此后,51.8%的患者又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其中最长的达到了122天。很多工人因为怕耗时而不维权,或者花费了很多时间但是迟迟得不到赔偿而放弃或进退两难。

  曾在广东省深圳市幸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作的刘大兵(音)不幸罹患硅肺病,花了7年零6个月(2002-2010年)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诊断。在该公司的职业病案件中,47名工人在1999-2000年间被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为硅肺病。这些工人的年龄在28~42岁,曾在该公司工作1~14年不等。经过10年的诉讼,其中20人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赔偿。然而,直到2010年8月,仍有5名受害者没有获得赔偿,仍在要求法院执行判决。

  法规不完善

  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使得一些省份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权利受到限制。职业病是慢性病,患者的症状需要长时间才能显现。《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设定劳动者有权获得诊断的时间限制,甚至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也无任何关于申请诊断的有效期限制。但在执行时,地方政府的规定中就出现了矛盾之处。

  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粤劳社发(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2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广东省的通知与未设定有效诊断期限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抵触。

  政府执行不力

  在导致职业病诊断难的因素中,政府执行不力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其中包括不作为、互相推诿、不帮不管、地方保护甚至阻碍维权。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疑似职业病案例的处理,往往被公众视作是在粉饰太平。2009年4月23日,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先后有逾千名职工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相似症状,住院者超过160人。相当一部分吉林化纤的职工们认为,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苯胺工厂所排放的不明气体,是他们“集体中毒”的罪魁祸首。而在5月14日,卫生部专家组却表示,吉林化纤职工身体不适反应“主要与心因性因素有关”,可排除化学物质毒性引起的可能性。事发之前和之后,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很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比如环评报告、气体监测数据、病人病历都采取了严密封锁的政策。种种不透明做法,加重了公众的不信任感。当工人出院却得不到关于其健康的任何信息时,不信任感更深了。直到5月23日,工人们也没有被提供病历、苯接触检验报告和脑部影像片子等材料。

呼唤制度革新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在指出我国在职业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之后,还给出了如下改进建议。

  明确监管主体

  在2010年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监管方面的职责,除了明确地包括“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外,还负有“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方面的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帮助职业病患者顺利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义务,因此,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应尽快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使其权责统一,为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

  保障5-10级职业病患者

  在立法上,工伤保险基金应逐步扩大到保障5-10级职业病患者的每月伤残津贴。否则,这些职业病患者即使拿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恶化,仍难逃晚景凄凉、家贫人亡的结局。

  2010年9月,国际工会联盟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关于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报告中,也针对中国的职业健康现状与问题,给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在政府层面建立一个联合工作机制,对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以保证它们能够进行最大程度的合作,同时也能促进贯彻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建议省级及以下政府的职业健康数据统计情况应汇总发布,以保证最大程度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赋权县、镇以及更低一级的卫生部门,让其汇编、监测返乡农民工的职业体检及职业病相关数据。

  增强职业健康监察结果与数据的透明度

  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与整改的整个过程要保证透明,让劳动者可以获得检查结果(包括工作场所安全和危害评估数据以及劳动者健康监督记录)。同时,在工作场所检查中应包括对有毒及危险物质的检查内容。

  编辑 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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