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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行业危险源管理的思考

  随着工程建设行业(包括市政房建、公路水运、铁道工程等)安全管理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原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的“重大危险源”这一概念,已经被引入到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体系中。但是,在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工程建设行业“重大危险源”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工程建设的危险源管理工作中造成了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的现状。这样即不利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也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那么,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究竟应该如何来定义?如何来辨识?如何来管理呢?下面就目前对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管理法规的了解,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谈一些看法。

  一、 目前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为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人们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其概念由“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等逐渐发展形成为“重大危险源”。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将其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由此可见其定义是针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而言的。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2000年版的《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了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修订内容就是将该标准的名称由《重大危险源辨识》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同时把“术语和定义”章节中的“重大危险源”修改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并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本次修改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使用范围,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从法规的层面上将危险化学品与工程建设这两个领域中“重大危险源”的概念进行了区分。

  二、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亟待明确

  不少工程建设企业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都将2000年版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做为本行业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执行标准,虽不为过,但其实在工程建设施工作业过程中很少会使用到危险化学品,即便使用,其储存数量也极少,基本不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所以如果按目前法律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来辨识,在工程建设行业中是很少会有标准意义上的“重大危险源”存在。这样的辨识,对于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理论上的“重大危险源”并没有达到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若是严格按《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则不存在重大危险源,而没有重大危险源又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其结果则是施工单位辨识出来的“重大危险源”五花八门、混淆不清。

  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这是毋庸置疑的,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在作业过程中一但发生事故,就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就工程建设行业的“重大危险源”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这一定义即要符合工程建设行业流动性大、工作面经常不断发生变化的特点,又要区别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三、 我国现行的一些相关文件

  近几年,国家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安监总局等工程建设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安全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但由于对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不同,各部门中所提出的概念和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但其本质上都是针对于工程建设行业危险源的管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两个文件:

  2009年5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建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将危险工程分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义为“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时界定了其涵盖的工程范围。

  2010年9月13日,铁道部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文件规定“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四、 在工程建设行业建立“危险作业”概念的想法

  从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可以看出,其最终的指向是以量为单位的某种物质,例如:汽油的存储数量等于或超过200吨即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这样的辨识方法明显不适用于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管理中的危险辨识。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过程或工点,群死群伤事故也往往发生这些危险作业的过程中,所以这些施工作业过程或工点正是工程建设行业重大危险的来源所在。

  通过以上分析,并结合本人所在单位实行的“危险作业”分级管理的实际经验,认为可以在整个工程建设行业建立统一的“危险作业”的概念,用之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概念相对应。“危险作业”的定义可以借鉴建质[2009]87号文件,这里暂且将其定义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包含一项或多项危险施工作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

  从工程建设危险源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较为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前面提到的住建部和铁道部的两个文件,也是将危险源分成若干个等级。但等级的划分不宜过细,过细就会给实际的管理者造成概念不清、程序繁杂、操作不便的工作负担。所以,根据危险控制的难易程度、安全技术复杂程度及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危险作业”分为“重大危险作业”和“较大危险作业”两个等级较为适宜,这样基本可以满足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

  同时,还应当全面考虑市政房建、公路水运、铁道工程的不同特点,参照建质[2009]87号文件中对工程范围的界定样式,按照工程类别、性质和特点不同,对“重大危险作业”和“较大危险作业”给出明确的工程范围,用以对“危险作业”的辨识。对于辨识出来“重大危险作业”和“较大危险作业”还应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在工程建设行业建立以工程为管理主体的“危险作业”的危险源管理概念的好处在于:一是,有别于以物品为安全管理主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者不但管理范围明确,而且概念清晰不易混淆;二是,有别于以人身为安全管理主体的安全评价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主要辨识依据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三是,可以体现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概念简单、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

  五、 举例说明

  以某铁路建设项目为例,对以上观点加以说明:

  1、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淹溺、高处坠落、冒顶片帮、等等。

  2、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有:硝酸铵储存量为10T的炸药库两座。

  3、按《工程建设行业“危险作业”管理办法》(待制定)辨识出:“重大危险作业”6项,其中:某某隧道(全长15000米)、某某桥(2个100米以上高墩)、某某站台无柱雨棚(上部钢结构安装跨既有铁路干线);“较大危险作业”10项,其中:新建某车站(基坑最大深度为8米)、某某桥(深水墩施工,最大水深10米)、

  以上对人、对物、对工程的安全风险辨识,其界线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这样既利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作业”开展监管,也便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管理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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