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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 程序:

  1) 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 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 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 动火安全措施:

  a) 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 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 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 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 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 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 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 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 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 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 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 安全措施和要求:

  a) 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 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 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 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 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 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 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 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 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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