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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

  今年6月下旬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先后下发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连同已经实施的《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即将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已逐渐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两重点一重大”的工作思路。

  “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事故还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完善体系。

  首批重点监管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已于2009年公布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中,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工艺。文件规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等。从目前的实践看,这些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的公布,明确了化工生产工艺监管重点,提高了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水平。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于2011年6月公布。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有3823种危化品,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国家安监总局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发生事故情况、生产量、国内外重点监管品种等要素,并研究、借鉴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确定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目前国内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缺少有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生产知识。针对这种现状,国家安监总局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配套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既可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为各地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提供参考和指导。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多次征求意见,据悉将于今年年内发布施行。在今年2月份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其中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都有相应细致而严格的规定。

  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的征求意见栏可以看出: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据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8号令)将修订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是弱化行政许可,另一方面是强化监督管理。这看起来似乎有点矛盾,虽然行政许可是监管的手段之一,但却减轻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进一步深入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策的相继出台,将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格局将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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