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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矿难“瞒报”行为

  近年来,矿难瞒报事件在我国连连发生,且呈屡禁不绝之势。据2011年4至5月人民网、新华网等各主要媒体连续报道,自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上旬,仅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就先后查处了9起煤矿瞒报事故。

  网民关注

  矿难瞒报存在监管漏洞

  4月27日人民网发表《人民调查:近9成网友认为云南矿难瞒报存在监管漏洞》一文指出,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云南宣威先后发生两起矿难瞒报事件:4月3日一起瓦斯事故造成6人遇难,矿方隐瞒不报;4月15日又一起瓦斯事故,矿方转移了其中4名遇难矿工遗体。此事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据此,人民网发表了《云南宣威矿难瞒报为何敢一次又一次?》。截至4月27日22时,共有3648人次参与了调查。11.2%的网友(409票)认为是“煤监部门监管走过场”;有1.3%的网友(46票)认为“违规矿主存侥幸心理”;另有认为“监管腐败有‘保护伞’”的网友占大多数,达到87%(3174票)。

  人民网的这一舆情调查公布一个多月来,许多网民在各主要媒体纷纷留言。有的指出,其实矿难瞒报事件不仅云南有,在国内许多省份也多次出现。从查处的结果看,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查处矿难瞒报违法行为是严肃认真的,那些至今尚未查清矿难瞒报违法行为的省份,是否也应像云南省一样,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待。也有人慨叹,近年来,对于屡屡发生的矿难和层出不穷的矿难瞒报现象,人们或许早已见怪不怪了,但对于一些见利忘义的矿老板和少数不法官员们,过去、现在以至于将来,在资源开采暴利的贪欲驱使之下,只要稍微有一点机会,瞒报事件仍会在这个怪圈里循环,悲剧仍会再次上演。还有人认为,矿难瞒报是对生命和我们法制社会的藐视,那些利益熏心的黑矿主、贪赃枉法的官员是我们社会的蛀虫,相信伴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类似的事故与事故瞒报事件定会大大减少。

  6月10日正义网发表的《黑龙江鸡西矿难瞒报事件舆情报告》指出:新华网于5月1日刊发《到底谁在瞒报?——黑龙江鸡西滴道区矿难瞒报追踪》一文,以及同日的央视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就鸡西瞒报矿难事件连发《9人葬身矿难?居民矿工说法不一》等5篇调查报道以来,这些报道被搜狐网等门户网站转载后,引发网民热烈讨论,仅搜狐网的相关新闻就有1万1816条跟帖。网媒转载时多将关注重点放在“事发煤矿疑为盗采”“地方4天调查竟无收获”和“官员称换届之年请关照”这3个方面。由此引发的网民讨论也围绕瞒报背后的官商勾结和地方政府应对不力展开。在媒体和舆论的倒逼下,5月3日,鸡西滴道区桂发煤矿“4·26”瞒报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问询相关当事人及多次井下核查,初步确定4月26日发生矿难的鸡西滴道区桂发煤矿不仅隐瞒事故,还在井下私设隐蔽工程,违规组织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最终酿成瓦斯事故发生。5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了包括黑龙江鸡西“4·26”煤矿事故在内的6起瞒报迟报谎报事故,指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并要求相关部门予以从快从严调查处理。舆论开始反思如何治理屡禁不止的矿难瞒报问题。

  公众质问

  谁给了他们瞒报矿难的“勇气”

  5月1日,王研在新华网《谁给了他们瞒报矿难的“勇气”?》一文中指出,尽管我国法律对安全事故上报有着严格规定,但此类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公众不禁要问,到底是谁给了他们瞒报的“勇气”?宣威市发生的两起瞒报不可谓不恶劣:先是4月3日6人死亡的包村煤矿瓦斯事故中,矿主直接瞒报了事故;然后是4月15日杨梅山煤矿的瓦斯爆炸后,矿主在报告事故死亡人数时少报了4人。其实不止宣威,从云南省及至全国,无论是死亡人数1个人的煤矿事故,还是2008年致30余人死亡的河北李家洼煤矿事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瞒报情况。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负责人应于接报1小时内上报政府安监部门、煤监部门等,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然而,矿主对“严肃处理”似乎并不惧怕。其瞒报的“勇气”一方面直接源于煤矿生产的巨额利益。我国规定3人以下、3~9人、10人以上等事故的不同级别及处理办法,瞒报4名死者的矿主吕尔朝向警方承认:瞒报是因为“9人以下是一个处理办法,10人以上又是一种处理办法”,其子也承认是“为了让煤矿以后有机会生存”。

  另一方面,在一些死者家属那里,正义与亲情也往往在金钱面前黯然失色,部分家属往往配合煤老板的瞒报行为。原因就在于,煤老板在瞒报死亡人数时,曾对其家属承诺:在正常赔偿之外,再给予总共100万元的额外赔偿。因此,调查真相并不容易。一些家属匆匆把死者下葬,对记者声称人是病死的,对警察则以“入土为安”为由拒绝尸检。

  此外,在一些事故瞒报中,个别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成为矿主的“帮凶”。部分地方官员基于政绩、年终考核、个人升迁等因素考虑,害怕被问责、处分,个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甚至包庇、参与瞒报。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因长期接受矿老板给予的好处,与他们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对瞒报行为也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遗憾的是,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追究瞒报行为的条款,一些矿主在事故发生后宁愿“放手一搏”。所以,要从根本上遏制瞒报,就必须动用法律武器,打消瞒报者的“勇气”。一方面应当下重手整治问题煤矿,对出现“瞒报”的煤矿一律实行关闭,对参与瞒报者无论是矿主或官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加大瞒报人员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更多人明白瞒报事故必将付出昂贵代价,使之不敢也不能实施瞒报行为。

  5月3日,燕赵都市网刊文《换届咋成了“欺上瞒下”的理由》认为,由于上下级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上级监督太远”的尴尬现实,使得一些地方官员在发生事故后,不是想着如何把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如何做好善后的各项救助和补救工作,而是想方设法进行“欺上”,即竭尽全力营造一个天下太平的假象,使仕途不因为自己的失职而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以政绩最大化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一些地方官员,显然不会把人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既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又不可能做到事故未发生前防患于未然。

  5月3日,华声在线网友廖水南刊文《“矿难瞒报”背后的底层民生悲情》将视角对准死难矿工及家属的悲情遭遇上。显然,矿难之所以能够瞒报成功,与死者家属的缄默这条最后的防线的突破不无关系。在矿主身上,我们看到的是利益至上;在官员身上,我们看到的是权力腐败;在家属身上,更多地透露出一种底层民众的悲情。在生命凋谢之后,给死者家属一点钱就能相安无事,这是底层民生之痛的最真实写照。在指责监管等部门的失职之余,我们应该把矿难死者家属的集体沉默放大来看,再一次提醒政府部门,提高底层民众的收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已经迫在眉睫,也是政府的应尽之责和必要之举。

  本刊点评

  需要构建并完善多种监督机制

  出于各种目的的“瞒报”,不仅影响了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的有关通报,以及一些媒体发表的言论均认为,遏制这种违法“瞒报”现象,需要构建并完善多种监督机制。

  5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的《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4·26”等六起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6号)要求:各地要加大对各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等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处罚上限对瞒报事故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参与者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逮捕和审判,起到警示作用。国务院安委办将对上述事故查处情况实施跟踪督办。

  5月16日《经济参考报》在《频现矿难瞒报现象揭示了什么》一文中指出:第一,要彻底根治矿难瞒报,必须严惩瞒报行为。只有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才能使人守法。瞒报行为发生后,必须在经济上进行重罚,使有关企业和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让瞒报的人吃亏,甚至倾家荡产;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对瞒报的人,只有严厉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瞒报行为。第二,继续加强治理腐败的力度,彻底摘除矿主的“保护伞”。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斩断官矿利益链,坚决打碎“腐败利益同盟”。应立法禁止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及其亲属对煤矿的参股入股;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机制,依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事故的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第三,构建多种监督机制,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在矿难发生后查处渎职、腐败,更应在矿难发生前,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查处腐败,充分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将腐败引发的矿难消灭在萌芽状态。没有有效监督,瞒报不可避免,应构建多种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把地方官员和煤矿企业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会减少甚至杜绝瞒报。

  6月10日正义网发表摘自2011年第23期《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中的媒体观点指出,鸡西这起矿难至少给我们两点警示:其一,不能指望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调查矿难真相。多个事实说明,无论是合法开采还是非法开采,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与煤矿管理方已经形成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在没有发生事故之前对煤矿百般呵护,一旦出了事故就当了煤矿的“帮凶”,百般掩饰。这提示我们,对任何有关矿难的传言,有关方面都要“信以为真”,进行“最坏的想象”,并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以防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以调查事故的名义掩饰事故真相。其二,由于今年是地方换届年,很可能成为“事故真相遮蔽年”。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事件本身,还要关注每一起重大事件背后有没有“换届因素”,有没有为了换届而粉饰政绩、掩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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