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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地产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购进、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烟花爆竹由获得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颁发的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由获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县级供销社和公安局联合布设,并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给批发经营企业的,必须与批发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持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产品制裁量检验报告,使用山东省工商局制发的“山东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统一文本,其他合同纸一律无效。销售给本县(市、区)零售业户的,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竹物品购买证》销售。
四、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产烟花爆竹外包装必须使用纸箱包装,产品和外包装须有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出厂日期、数量、品名、联系电话、易燃标识和燃放说明,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内销安全质量标准,小包装附有中文说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经销。
五、地产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烟花办”)统一制做的专用封签,买卖合同必须报“省烟花办”审查、备案,加盖“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专用章”并领取“山东省地产烟花爆竹专用封签”(一箱一签),然后凭盖章后的合同到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凡本省内销售的地产烟花爆竹必须贴有“山东省地产烟花爆竹专用封签”。
六、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等六部门一九九二年第9号令《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七、凡需从省内购进烟花爆竹的市、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到获得省公安厅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组织进货。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积极支持地产产品的生产和发展,配合科研、生产单位做好安全型、环保型烟花爆竹新产品的研制和宣传普及工作。
八、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把安全经营管理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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