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
1.3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1.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水路运输事件。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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