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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树贤12月2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8日
  •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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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副部长 黄树贤

2006年12月21日

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

  我代表国家监察部,向大家通报今年以来已经查结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以来,国家监察部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结了11起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是:吉林蛟河吉安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河南鹤壁"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北邢台尚汪庄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河南洛阳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吉林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遂道"12.22"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和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空难事故,以及会同有关部门督办了辽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在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我们共处理28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6人,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有45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2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74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117人。如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共48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参与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员1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人员18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7人。他们主要是违反《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收受贿赂,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89人。如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和辽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两矿及公司的一些领导干部重生产、轻安全,对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劳动组织和瓦斯管理混乱,对"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留下重大事故隐患。他们主要是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能力生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55人。如河南洛阳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等都存在着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上部门有1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这些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却未正确履行职责,有的甚至严重失职。有些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2人。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共有22名地方政府负责人,其中还有1 名省部级领导干部。

  我还要特别通报的是,我们在事故调查中,除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外,我们还注意加强对组织瞒报事故、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今年我们对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进行调查时,对新井煤矿承包人与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瞒报事故被困人数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有关责任人员均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组织瞒报事故被困人数的公职人员,给予了开除公职处分。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我们也进行了认真核查。如对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副处长胡润生、副处级干部冯兴贵,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干部苗壮等5人涉嫌受贿的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现均已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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