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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就业者有哪些权利

  年关将至,为了争抢春节市场,各路商家可谓铆足了劲,促销活动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时临时促销员成了商家争抢的“香饽饽”。在社会上大量招聘促销员的同时,其中存在的劳动纠纷、欺诈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此时,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又给众多求职者带来什么保障呢?

  促销员成了“香饽饽”

  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年底商家促销活动频繁,使得人才市场上的专兼职促销、导购人员受到青睐,尤其是有经验的促销员、导购员,更是成了商家争夺的“香饽饽”。昨天在人才市场举办的小型招聘会上看到,不少商场、超市纷纷打出招聘促销员的广告,一些饭店、酒楼由于年底缺人手,还打出急招服务员的牌子。一家用人单位表示,近来每周都派人到招聘会上招促销员、导购员,但招的多是一些“生手”,不太理想,有经验的这段时间又太难找了,因为同行都在争。与此同时,天津市求职中介也将促销员列为热门信息,记者昨天在八里台附近一家求职中介看到,门口张贴了不少年前促销、导购的招人信息,工作人员表示来找工作的大都是在附近上学的大学生。

  短期就业不能有试用期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中称,以往年底的短期就业行为发生的问题较多,不过新《劳动合同法》对短期劳动关系有了更多的保障。《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应聘促销员,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合同内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等条款。不过这种短期用工不能有试用期,否则被视为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者从事短期工作如果每天不超过四个小时,而且是小时工形式的,则可不用订立书面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中提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属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特别强调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大学生打工尤需谨慎

  年前参与促销打工大军中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是否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而且在校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不能称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也就不受劳动合同法规的保护,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大学生寒假打工应更为谨慎,最好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如果自行在社会上打工,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避险,同时保留工作中的证据,以方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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