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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这事应该由谁管?

【案例】民工甲在2004年年底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东阳A公司与杭州市B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人)。东阳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为民工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5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5年12月经杭州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现民工甲已依法向该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东阳A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

  【评析】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东阳A公司必须依法为民工甲缴纳工伤保险费,民工甲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焦点在于:杭州的劳动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等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民工甲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杭州,且东阳A公司在东阳和杭州均未为农民工甲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民工甲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在杭州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且东阳A公司在省工商局注册,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因此应由省劳动争议仲裁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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