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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条件试生产导致燃爆

  •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 作者:文/北京市安监局 图/徐建军
  •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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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某厂房发生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章指挥、违章生产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2010年1月24日23时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广州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租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乳胶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40余万元。

  事故概况

  2007年3月1日,该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租赁了北京某科技公司位于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的厂房,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

  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厂房一直仅作为化工公司的仓库使用。因北方冬季气温较低,乳胶短时间内不能起到正常的粘合作用,为保证乳胶能够正常使用,需要向乳胶中搅入一定量的醋酸乙烯。2010年之前,该化工公司都是将乳胶和醋酸乙烯送往其他单位进行再加工。2010年1月起,该化工公司为了节省开支,开始在租赁的厂房中进行试生产。含醋酸乙烯乳胶的正常生产工艺,是将一定比例原料投入封闭式反应釜中,气体不能泄露。该化工公司并未采用封闭式的反应釜,而是采用开放式搅拌机,将乳胶和醋酸乙烯进行混合搅拌,然后分装、配送。

  2010年1月24日23时许,2人(1名作业现场负责人,1名操作工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在通风不良、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的生产车间,将醋酸乙烯投入开放式搅拌机中进行搅拌,醋酸乙烯挥发后与空气结合,造成空气中醋酸乙烯浓度较大,发生燃爆。事故发生后,在厂区内的其他职工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车赶到时,确认2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车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车间通风不良导致空气中醋酸乙烯浓度较大;车间内用于生产的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其次,工人安全意识不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违规使用开放式搅拌机进行生产作业。作业现场负责人指挥管理不当,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违章指挥并参与违章作业,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该化工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法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司总经理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北京某科技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试生产也是造成事故的其中一个间接原因。

  防范类似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章指挥、违章生产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正常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存在燃爆性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该有良好的通风。有燃爆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其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最后,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炸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编辑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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