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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事故 “营转非”车辆乱象

“5·15”事故现场救援

“5·15”事故大巴车

  2015年8月25日,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5·1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王钢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大客车,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行至发生事故的急弯路段时达到59 km/h,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至崖下。客车坠崖后,车头猛烈撞击地面,冲击力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于客车座椅与车身连接强度不足,事故发生时,70%的座椅发生脱落,砸压车内乘客,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为什么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并且座椅与车身连接都不牢靠的大客车还能载客上路,最终酿成惨剧?事故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正是该起事故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运营,安全保障难以到位。

  什么是“营转非”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所示,“5·15”事故车辆就是“营转非”车辆。所谓的“营转非”车辆是由营运转为非营运的车辆。看似简单的车辆“身份”转变,背后隐藏的是安全管理方式的变化。

  营运车辆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5·15”事故调查组负责人介绍说,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涵盖营运车辆的运营管理、技术性能、驾驶人资质、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较为细致且严格。

  而当营运车辆接近报废年限时,大多会脱离正规的客运公司,成为“营转非”车辆。像“5·15”事故中的出事车辆,2003年9月1日出厂,2003年11月3日注册登记时,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1年,转为非营运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像这样的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这就是说,事故车辆即将在2015年11月3日强制报废。

  那么从2011年转为非营运车辆到报废前,事故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如何呢?据《焦点访谈》9月10日的节目中报道,这辆车从2011年“营转非”后,一直在西安附近拉客经营,“每次检验都会存在刹车问题”。事发前,为了通过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采用手刹、脚刹并用的情况,拔掉刹车指示灯的灯线以后,才通过了刹车检验。”

  由此可见,直至事发,事故车辆都处于脱离正规客运公司管理,得不到系统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却仍非法营运的情况下,安全风险不言而喻。

  为何“营转非”车辆难管

  “5·15”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摸排“营转非”大客车的行动。从诸多地方媒体的报道中,“营转非”大客车的数量不在少数。例如,《甘肃日报》报道,截至2015年5月16日,当地交警部门已经排摸出全省“营转非”大客车730辆;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截至2015年6月14日,广州有本市籍2 647辆“营转非”重点车辆;《江西日报》报道,南昌市共有380台“营转非”大客车……

  交通运输部专家组成员、四川省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陈贵江说,营运大客车转为非营运,存在诸多管理隐患。因为大客车对驾驶技术的要求与普通车辆不同,个人作为大客车的所有者,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以及对车辆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等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检查监督责任也由所有者个人承担,更加难以落实到位。陈贵江说,他所在的客运企业从不把淘汰的大客车卖给个人,就是为了避免个人非法营运“营转非”大客车。

  既然“营转非”大客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什么还大量存在?

  据“5·15”事故调查组负责人介绍,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个人购买“营转非”大客车,过户环节门槛也较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个人可以购买“营转非”车辆。在《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也明确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的基本条件。这就导致有相当一部分“营转非”大客车过户到个人名下。

  从实际情况看,个人购买“营转非”大客车的目的,多是从事非法营运。像“5·15”事故中的出事车辆,核载47人,2014年转让时仅为2.8万元。对于购买者来说,价钱便宜,回报率高。

  事故调查组负责人说,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法律上没有禁止买卖“营转非”大客车,但又不能保证“营转非”大客车归属个人后不营运,留下了安全隐患,管理难度也很大。

  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车辆非法营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但交通运输部门不能直接上路执法,一般只能在客货运输集散场站等固定场所进行;而具有直接上路执法权力的交警部门,又没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职权,只能将涉嫌车辆和驾驶人移交运管部门处理,目前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很难从根本上监管“营转非”大客车的非法运营行为。

  有效遏制非法营运

  面对上述问题,如何有效遏制“营转非”车辆的非法营运,调查组负责人提出,一方面,在面对大量的还在使用的“营转非”大客车,应该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下功夫,通过立好“规矩”,规范“营转非”大客车。另一方面,应明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规程中的权限,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升执法合力。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也确实在考虑如何从政策法规上加以规范。

  陈贵江也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具体管理规定,他更希望从立法上禁止个人购买“营转非”车辆。

  “5·15”事故后,全国各地也正在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如陕西对“营转非”大客车发放专用标识,标明车辆为“营转非”客车,提示禁止非法营运,在车辆尾部、右侧分别粘贴或者喷涂交警举报电话。对营运大客车使用年限仅剩1年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绝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希望通过加强细节管理,改善“营转非”车辆非法运营的乱象。

  编辑 包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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