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含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分别达到14.9万人和40万人。 但是,目前注安师工作中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和注安师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期, 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小编总结出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与大家共勉。
        亮点一          关于注安师法律地位
《意见》指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注安师执业资格准入。”
《意见》出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15%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1%递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安师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3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6%递增,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安师执业证。
  亮点二        关于提高注安师配备比例问题
《意见》将配备比例分别修改为20%、60%,分别较2007年增长33%、100%。
《意见》出处: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数量分别达到25万人和50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长70%和25%以上。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达到20%,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达到10%。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 的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达到60%。全国注安师事务所达到300家以上,省级以上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总数达到30家以上。
亮点三           关于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衔接问题
《意见》进一步提出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凭本人注安师执业证,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对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另有规定。
《意见》出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的,视为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亮点四          助理注安师享受助理工程师职称待遇问题
《意见》增加:“对于取得助理注安师资格的人员,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意见》出处: 对于取得助理注安师资格的人员,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安师、助理注安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安师、助理注安师待遇。
   亮点五             注安师专业性与综合性的关系问题
在《意见》中提出,探索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科目分专业考试,研究探索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 《意见》指出“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严格审查报考学历、专业工作经历条件”。



《意见》出处:提高考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修订考试大纲,调整考试科目,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按照培考分开原则,规范考前培训。完善考试命题工作规则,建立健全高素质命题专家库,采用网络阅卷技术评阅试卷。严格审查报考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加强考试考务检查和监督。 和监督。
 亮点六           关于企业注安与行政注安职责问题
《意见》要求企业选派注安师参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事项。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鼓励报考、选用注安师提出要求。但是,注安师制度是针对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岗位实行的资格准入制度,不涉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意见》出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预案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审核权。专业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载明服务事项,注安师应当在执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报告上签字。
                            亮点七                 关于选用机制
《意见》把具有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优先条件来考虑,为注安师的发挥起到积极作用。
《意见》出处: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建立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
   亮点八       推进注安师事务所和协会建设
《意见》指出要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和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也极大的发挥了注安师的能力。
《意见》出处:注安师事务所是接受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导和支持注安师规范设立事务所,加强对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注安师行业发展需要,引导注安师成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的平台;注安师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加强协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相关政策
热门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09-30
热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09-29
热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09-29
热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09-29
热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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