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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指导意见》让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更规范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7-2-23 11:00:00]

【原创】《《指导意见》让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更规范

最近,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社会化组织承担的具体工作事项。该意见的出台让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更加规范。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当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仍存诸多问题,如:力量不足、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更有甚者,有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违规收费等,破坏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违规提供施工设计图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安全审核把关不严,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因此,在此时出台《指导意见》非常及时,对于规范约束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规范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指导意见》中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安全培训、科技支撑、行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了规范。如: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技术服务方面,提出了规范准入管理、壮大服务力量、规范服务行为等内容,并具体提出了 “完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提高设立标准条件,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等要求。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提出了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 在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事故预防控制、建立激励推动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指出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同时,《指导意见》中还对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事务所作用,增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成效, 提高安全科技服务水平, 强化行业社会组织服务功能等方面做出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要求的提出,规范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对执业人员也是一个极大的约束。

《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对社会服务化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首先,社会化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严禁充当“二政府”“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纳入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再次,要严格信用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记录。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失信惩戒。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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