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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关键是“以人为本” | 2022-7-27 16:08:0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6号令)指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都是人,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造成的。因此,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每一个与之相关的人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六项主要职责。应该说,做好这六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基本能有所保障。但时下的情况是这些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工作,却大打折扣。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借口事务繁忙,把自己应该做的工作交由其他人去做,其他人由于地位和权限、资金的制约,有心无力,很难做到位。这就从根本上造成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上的缺陷。这是一切事故隐患的源泉。

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首要地抓住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仅从意识上法律上经济上,更要从行政上采取措施,如同安全发展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一样,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发展状况纳入年终考核,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做到安全第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是一个关键人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大量地由他来完成。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决定着这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因此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查找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缺陷,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成功与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大,负担重,大部分兼职,缺乏系统的安全管理知识,又大都没有相应权限,工作难度大。要改变这种境况,仅仅严格落实教育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借鉴高危行业的做法,强制性地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同时切实将这一制度贯彻下去,解决国家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的衔接。

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安监人员的执法行为不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制止、惩戒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且可以通过具体的执法检查,通过个人的言传身教,帮助从业人员改变不良行为,带动他们形成照章办事的习惯。但是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时常发现有很多执法监察人员,自身不注意自己的形象,安全监察人员不安全的情形给被检查的从业人员造成反面的影响,大大降低了执法监察的作用。比如到了禁止烟火的区域忘记了自己还吸着烟,到了加油站不自觉地打手机,到建筑施工场所,忘记戴安全帽,到了危险化学品加工车间,不穿防护服,不戴放毒面具等等这些不良习惯,不仅给生产经营单位带去了事故隐患,而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比查处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还要严重。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原因多样,但作为监管人员无论如何首先应该时时处处遵守我们的职业道德。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素。安全文化、安全意识支配我们的行动。安全法制规范我们的作为,安全科技提高我们的水平,安全投入左右我们的空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需要我们以人为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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