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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取消行政审批后,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不削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内容,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尽早抓好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重点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

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地方安监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开发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只检查不执法处罚。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领会和把握90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37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明确其主体责任。积极宣传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先进建设单位,对典型违法违规建设单位进行曝光与通报。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信息,对不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二、安全监管部门如何有效获取建设项目的信息?

当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建设项目信息:

一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

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三是建设单位通过公告栏、网站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信息

四是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

五是相关举报信息。

三、如何理解和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90号令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类别,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分类意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实施随机抽查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

90号令第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确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含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但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如何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一体化监管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要求,提高这些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实施率)。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依据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三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责任考核之中

五、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90号令第34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监督核查和抽查的重点是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分别符合37号文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的要求。

在做好对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的同时,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核查,特别是对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其他问题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开。现场监督核查的重点是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90号令第二十二条落实情况以及评审(验收)意见整改情况。

六、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罚:

一是201751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是在201751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人员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职业健康司

2017714






链接:


















































































































































































自由空间 2017-3-25 19:08:00 |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PPT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自由空间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自由空间 2017-7-27 7:18:36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PPT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自由空间企业是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对于保障生产安全意义重大。《安全生产法》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对此作出规定。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握好履行政府监管责任与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关系,用意也在于此。

  

  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我们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企业应承担起主体责任”为主题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企业责任落实和自查自纠、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自觉意识。加强对高危企业领导者的安全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法治和安全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创新监管监察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依法监管及安全问题的集中治理,更多地发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的作用,对全国煤矿开展“全面安全体检”,对危化品安全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在发现、解决安全隐患问题的同时,完善对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监察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学习时报:《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考虑?
自由空间 2017-3-27 11:15:56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PPT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自由空间2017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日前已确定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分。总理在回顾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时总结了成绩指出了工作的不足,在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任务要求,尤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供给侧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部署,也同时对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转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作风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企业要落实五大主体责任,并建立起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中包括以下五条内容:一、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三、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五、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自由空间 2017-3-26 23:24:24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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